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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土地使用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的集体所有用地主要分为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是没有私自使用权的,必须按照政策对集体用地的规定进行申请或者购买招标。那么,我国对于乡镇集体土地使用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律图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如下资料进行解答。

一、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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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该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43条规定: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只在本集体村民才可申请使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民住宅可以出卖、出租,但现行法规对购买农民住宅的对象有限定(国办发[1999]39号)此外《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

2、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上条文规定了乡村企业建议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举办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同时也可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土地管理法》63条明确: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担保法》第33条第3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乡镇、村公益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类土地使用权因属公益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

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对于乡镇集体土地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等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更多相关工作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为您作进一步的详细解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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