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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包括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包括什么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1、依法保护 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 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处理宅基地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异常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地,应有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凡未经批准或以骗取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应当退回宅基地

2、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买卖和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必须合理使用宅基地,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得以馈赠、土地入股等方式擅自转让。非法转让的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宅基地

3、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的,任何人不得在已分配宅基地基础上再要求收回原有宅基地。农村村民抢占、多占的宅基地,一律无效,应当退回。

4、未经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地界有争议的,地界明确的,有明确的前后左右四至界限的,以现有四至地界为准,而不以实际面积为准;地界不明的,应参照长期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解决。

5、关于宅基地被国家合法征收或征用时,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并依法获得国家补偿。如果征用或征收违法时,使用人可以依法拒绝。

6、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不得随意建房使用,若建房时对方知道并不提出异议的,且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7、土地改革时已没收的宅基地,已按规划给个人的,归个人享有使用权;没有确定的,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经过合法途径调整收归集体所有的,经乡、村集体分配给新的村民使用的,原使用人不得在要求收回使用。

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我国宅基地纠纷只是围绕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界限不明的纠纷宅基地侵权纠纷。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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