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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哪些?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对于各地的信息公开要求也越来越高,公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热情也随之高涨,政府的财政用途不仅要公开,对于行政执法信息也要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那么,各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哪些,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挑选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规范供大家阅读。

各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扣“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围”宗旨,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进民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建设法治型民政。

(二)工作原则。围绕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切,坚持主动公开、便民公开、透明公开、重点领域公开原则,推进全市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公众参与,打造阳光民政。

(三)工作目标。建立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公开程序,依法依规公开民政工作事项,保障困难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正面清单。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结合民政业务实际、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救灾救济、规划财务、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基政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慈善、民间组织管理等民政工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正面清单。比照正面清单目录(附件1)制定日常公开重点,制定各年度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清单目录,形成各级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正面清单。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于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及政府信息公开正面清单,清单含当年度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牵头科室:办公室、信息中心;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编制民政部门具有约束性、保密性、限制性的工作公开事项,强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落实“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责任。(牵头科室:办公室、信息中心;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三)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载体。以民政门户网站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微信微博及资料查阅室等载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民政信息提供便利。(牵头科室:信息中心;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四)实施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

1、推进决策公开

一是建立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提交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保密事项外,需在有关平台载体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理由。

二是建立会议公开制度。建立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公开制度,涉及公众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或民政重大事项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会议议题,承办议题有关科室(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意见公开

三是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各有关科室、单位拟制的公文,必须明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及是否需要文件解读等属性,随公文一同报市局办公室,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未明确界定拟印制公文公开属性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不予印制。(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2、推进执行公开

一是重大决策执行全过程公开。对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全市民政工作会、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毕民发文件作出的重大部署和工作任务,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将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通过平台载体予以公开

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完善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科室:办公室、人教科;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3、推进管理公开

一是落实权力责任清单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公开及告知义务。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强制、处罚、征收、给付、确认、检查等各类执法信息纳八公开范围,做好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编制和公开工作。

三是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具有监管职责的科室要通过平台载体,重点公开福利、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社会救助等监管信息

四是做好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公开年度预算、决算信息,在平台载体上予以公开。(牵头科室:人教科、财务科;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4、推进服务公开

一是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民政所有行政许可、给付、确认、征收、其它类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省、市统一模块要求,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的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公布。

二是推进直属单位办事公开。2017年6月前梳理直属单位公布办事公开目录,建立和规范各类办事公开栏,并通过相应平台载体予以公开。(牵头科室:人教科、信息中心、负有指导职责的各有关指导科室;责任科室(单位):市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5、推进结果公开

一是重大决策落实结果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落实结果。

二是强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凡涉及公众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社会广泛知晓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要在指定平台载体公开办理结果,原则上全文公开

三是建立行政机关公文数据库。清理并公开2008年以来的文件,完善文件查询检索功能,并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自2017年起,所有注明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都要在印发当日上网公开,并标注文件有效性。

四是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形式,评估重大决策落实结果。(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五)严格执行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牵头科室:办公室、信息中心;责任科室(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1、开设受理渠道。要开设网上受理系统、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申请民政信息公开受理渠道;公开申请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流程等;设计合适的申请表格,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民政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电子邮件或传真、邮件等各种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避免延误受理、办理、回复时间。

2.建立登记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第一时间以规范格式登记依申请公开民政事项,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内容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要件进行审核。

3.确认办理答复时限。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各级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因信息资料处理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制作民政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注重保密审查界定。各级民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民政《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审查依申请公开民政信息内容。其中,对非主动公开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有针对性的给予答复,坚决杜绝不予理睬、不予回复和不经调查就轻率答复的现象发生。

5.准确区分答复情形。

(1)主动公开类答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询。

(2)依申请公开类答复。各级民政部门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中答复申请人。

(3)部分公开类答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所受理民政部门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告知书),并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如属于国家机密、个人隐私过程信息等)依据、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中答复申请人,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据不清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涉密信息或非民政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信息类答复。所受理民政部门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如属于国家机密、个人隐私过程信息等)、依据,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据不清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信息类答复。所属民政部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6)不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公开类答复。所属民政部门应当制作非本级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原因。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受理机关应与其他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7)属于受理机关职责公开范围类答复。所受理民政部门未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找到相关信息类答复。所受理民政部门及所属科室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人应更改、补正的申请内容。

(9)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类答复。所受理民政部门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一次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类答复。所受理民政部门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实效的,所受理民政部门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6、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所受理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文字号。

(2)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 答复书(或告知书)”。

(3)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

(4)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机关的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可表述为:“如不服本答复书(或告知书),可在答复书(或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或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受理机关署名。

(6)成文日期,即受理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

(7)印章(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7、归档存查。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审批表、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送达回执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

8、申请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递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信息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与申请人恢复有效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受之日为收到申请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计算。

9、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寄送。所受理民政政府信息公开民政部门向申请人提供、寄送答复书时,应同时提交“送达回证”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并寄回。根据信件内容,在信封上明确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文号、文件资料、送达回证”字样,同时,保存寄件相关回执和信息,以便产生行政争议时提交证据。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开、公布信息。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主体,落实人员,细化措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考核办法,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流程,优化公开指南,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完善信息主动发布机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信息公开实效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统计通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月报台账制度,每季度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加强考核培训。按照各级民政部门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每年组织1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建立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为主、通报评议等其他方式为辅的政务公开考核培训体系。

公开信息不仅是中央对地方的要求,也是对于群众的负责,运用互联网平台是新时代下对于政府工作的新要求,对于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要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如果在期限内不作答复的我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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