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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寿宁农田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福建在省份建设的时候通常都需要将农民所使用的土地变成征收的对象,征收就需要补偿,那么,福建寿宁农田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其实农田的补偿相较于一般土地补偿的标准要复杂得多,而具体的标准还需要依据农田产值进行计算。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福建寿宁农田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政府在对耕地进行征收之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上述这些内容也是案例中政府部门口里所说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本案中的征地对象不是普通的耕地,而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要适用另外的标准,即征收基本农田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前3年年平均产值的15倍,如果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其补偿标准为两项补偿费的总和以及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此外,国务院曾发文,针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得私自降低标准。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舞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席事房地产开发。

综上所述,福建寿宁地区的农田实际上在被农民种植的过程中已经大幅度增值并且因此让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可以得到更多的补偿,如果寿宁地区的农民觉得补偿数额不够可以找律师继续协商。

延伸阅读:

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

征地补偿协议书是怎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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