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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是什么?

一、吉林省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二、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在近几年中,国家和企业都在不断的发展,所以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征用到公民的土地和房产,国家为了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到伤害,也是规定了必须要支付给征用人一定的补偿金,如果在发放补偿金时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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