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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对土地的总体规划根据政府的行政区的土地范围,年产值的基础上的土地类型、土地土地位置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最低生活标准保障等因素,再次根据区域划分为综合计算征收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每2-3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超过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期限的,不及时调整的,不予批准。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

耕地保护

一、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那么实行“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即占用耕地的单位,要开垦出被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不加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征收的土地的复垦费的两倍缴纳相应的补偿费;如果是有开垦的条件但开垦的耕地是不符合要求的,至少要缴纳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土地补偿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擅自开垦土地的,按照该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的一次缴纳征地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交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该地区耕地土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土地综合价格补偿费标准的40%计算。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应当包括土地复垦费。

二、法律是禁止闲置、遗弃耕地的。闲置、荒芜的耕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耕地年产值的一倍至两倍缴纳闲置土地使用费。该地区耕地的闲置土地使用费,按照该地区土地综合价格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八缴纳。

三、因为堆放固体废物、挖损、压占等或是临时使用土地等这些原因将土地破坏了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当用于开垦的费用,一般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缴纳。

四、承担土地占用和补偿差额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五、土地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位置、目的、范围、地点和期限登记和征地补偿,土地位于乡(镇)、办事处和村庄,团体,发布公告,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凭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的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应当提供其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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