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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盗取信息处罚吗

我国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网上的隐蔽性的特点,也是犯罪事件猖獗的地方。例如,在网络上实施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的危害着人们的生活和网络安全。其实,据统计,网络诈骗的原因都是因为信息泄露等盗取信息行为导致的。小编将针对网络诈骗盗取信息是否处罚的问题为大家介绍。

一、网络诈骗罪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信息泄露等盗取信息导致网络诈骗

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基于长期对钓鱼网站、欺诈网站、病毒木马、伪基站、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等各种网络诈骗和骚扰的拦截数据分析发现,网络诈骗高发的罪魁祸首主要来自于个人信息的泄露。

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总计有11.2167亿用户信息数据因拖库和撞库等原因被泄露,而大量个人信息的泄露进一步助长了各类网络诈骗的流行。2014年,360网购先赔服务接到的23057起各类网络欺诈报案中,与个人信息或账号被盗相关的各类网络诈骗多达2863起,比2013年的1395起增长了两倍多。

研究发现,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人为因素,即掌握了信息的公司、机构的员工非法倒卖信息;二是电脑感染了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三是攻击者利用网站漏洞,入侵了保存信息的数据库。从2014年网站安全的攻防实践来看,网站攻击与漏洞利用正在向批量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网站安全直接关系到大量个人信息、商业机密、财产安全等数据。攻击者入侵网站后,一是会篡改网站内容,植入黑词黑链;二是植入后门程序,达到控制网站或网站服务器的目的;三是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管理员权限,进而控制网站或进行拖库。

自从2011年CSDN泄密事件发生以后,网站遭遇拖库和撞库的事件就不断发生。直至2014年,撞库攻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期,无秘(原秘密)、大众点评网、搜狐、安智网、汽车之家、搜狗、印象笔记等多家知名网站都遭到了撞库攻击,导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

三、网络诈骗盗取信息处罚吗

《意见》坚持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原则

通讯信息诈骗通常是多人共同犯罪,其采用分工负责、拆分责任的作案方式,并进行公司化、专门化管理,具有犯罪隐蔽性强,跨地域犯罪,成本低、收益大,科技含量高等特点,方法也在不断升级,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犯罪产业链。该类新型诈骗犯罪在实施过程中,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使用“伪基站”、“黑广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以及为该类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上下游关联的犯罪情形。对此《意见》针对通讯信息诈骗犯罪链衍生出的六类犯罪情形做出了定罪量刑标准:

1、非法使用“伪基站”和“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将实行“数罪并罚”。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将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如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作出了比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字面含义更为广泛的解释,例举了五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是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是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三是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四是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五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意见》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6、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将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意见》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我们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网络诈骗,坚持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原则。我国法律的规定,盗取信息致使的网络诈骗,对于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盗取信息的犯罪分子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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