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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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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件之后,很多患者会出现不理智的行为,在医院闹事,其实,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们可以考虑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可是,如果是诉讼解决的话,我们就需要向法院进行递交申诉书,那么,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

受害人(彭xx、现改为彭xx)男。汉族,年8月24日出生,xx省xx市xx镇高山村人。

委托代理人:彭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系申诉人之姑妈。

申诉人:xx省xx市xx镇卫生院(现xx市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该院院长。

一、受害人被无行医资格庸医致终身残疾的事实经过:1999年7月1日、年仅3岁的受害人彭xx寄住在其姑妈彭xxxx家,当天下午在家门前空地坪玩耍时左脚轻微扭伤,因担心留下隐患,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月2日上午其姑妈彭xxxx便及时带着申诉人去xx镇卫生院就诊,未想到姑妈一片爱孩子的苦心,负责的及时送孩子到卫生院,却被庸医害得落下个六级伤残的终生残疾。(这里要顺便说一下,在申诉人一起玩耍的发小也同时摔倒扭伤,幸运的是他没有去xx镇卫生院,也没有进行任何治疗,现在便仍然是活蹦乱跳,这也足以证明申诉人的残疾系庸医所害。)据相关资料记载:申诉人摔倒时无出血,X光片未发现骨折征象,诊断为左脚轻微扭伤!但因当时接诊的彭卫红并无行医资格(系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实,此人在接诊当时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专业为中医)而且并未在有医生指导下看病,也未向申诉人姑妈说明情况,在申诉人没有骨折的情况下,这个糊涂的庸医不顾儿童的特点与实际病情,居然对申诉人采取管型石膏固定及口服三七药物治疗方式,也正是这种错误的治疗方式,导致申诉人回家后当天便出现全身发热。

7月3日,彭xxxx找到彭卫红反馈了前日治疗全身发热的现象,解开左脚绑带和石膏后发现申诉人足背踝肿胀严重,并出现局部水泡现象,这可是治疗前并未有过的症状!彭卫红见事太严重,于是找到时任卫生院院长李建成及骨科医生会诊,其结果居然还是重新石膏固定。这哪里是治疗?这分明是在胡乱用药骗钱!是在残害儿童,该院为了创收而漠视他人的健康与生命,其结果导致一个使天使般活泼可爱的孩子变成了一个行走不便,生存受限的残疾人!可是有我们普通人不懂医,并没有专业知识,虽然也曾对这种处置方式表示质疑并予反对,但最终却只能被卫生院胡乱摆布!见申诉人在石膏绑缚下痛苦难耐,卫生院的所谓治疗使申诉人的病情日益加重,申诉人的姑妈彭xxxx便更怀疑卫生院的治疗方式,不得已于7月7日将申诉人转院至涟邵煤炭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坐下肢体外伤并感染;2败血症;3左脚背部急性化脓蜂窝组织炎。申诉人的病情在涟邵煤炭总医院得到初步控制,于9月6日转院至xx湘雅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脚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左腓骨下段慢性骨髓炎。虽然申诉人姑妈倾尽家财,经多方辗转治疗使申诉人未再感染化脓,但却是已落下终身残疾再无法治愈!

申诉人病情恶化需转院治疗时,申诉人的姑妈曾经找过卫生院,当时卫生院的负责人还承认是他们的责任,愿意承认所有的花费并会给予赔偿,只是要我们先垫付着,待孩子治好病再说。可当他们知道孩子经过这么艰难的手术治疗,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落下六级残疾后,他们便不敢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了。无奈,我们只得向xx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xx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涟医鉴定【20xx】4号鉴定书居然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普通人正常人都能想到,一个轻微扭伤,如果不是因为错误的治疗方式,怎么可能导致终生残疾?后来我们了解到,原来当时xx市卫生局的局长是卫生院工作人员的亲友!后来我们想娄底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由于某些人在幕后操作,居然做出了同样荒唐的结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看到xx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湘卫医鉴函【20xx】05号(关于彭xx医疗事件鉴定的函复)后,更清醒的认识到原事故鉴定结论的严重错误。该函回复xx市人民法院:“我会在审核你院提交的有关材料时,为发现彭xx在xx镇卫生院的病历资料。

经你院调查,确认彭xx在xx镇卫生院就诊时无任何病历资料。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第四条第二款鉴定委员会"|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的规定,我会不受理你院的鉴定委托。”既然因无任何病历和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同样在中国土地上受同样的规则管束,xx与娄底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又能做出鉴定结论?如此荒唐的鉴定结论除了人为非正常操控做出,显然没有更合理的解释!申诉人被庸医所害而致终生残疾。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虽然申诉人的残疾已是无法改变事实,但被申诉人并未反省其错误并拒绝赔偿,为了大众及子孙后代不再被庸医所害,申诉人于20xx年10月将被申诉人起诉至xx市人民法院。使申诉人没有想到的是,在经过伤残等级鉴定(6级)及过错责任如此明显的前提下,xx市法院(20xx)涟民初字第1246号判决书却并未考虑卫生院接诊医生无行医资格与采取完全错误的治疗措施的明显错误,更未考虑xx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湘卫医鉴函【20xx】05号并未否认原事故鉴定书,认定了原事故鉴定书,判决申诉人不承担责任,仅出于同情补偿受害人1、2万元。申诉人不服xx市一审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娄底市中远于(2004)娄中民终字69号判决维持了xx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基于原一、二审判决严重错误,申诉人不得不继续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申审请,经过漫长的申诉,2004年娄底市中院受理了申诉,并于2007年10月以(2006)娄中民再终字第32号判决书做出判决。该判决认定接诊人彭卫红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接诊具有过错,而且造成申诉人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时资料不全导致重新鉴定不能,在原理上基本接近我国的法律原则。但遗憾的是在基本正确适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却只判被申诉人赔偿受害人损失4、2万元,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4、2万元甚至补偿不了10多年来申诉人未求医、诉讼所花费的差旅费,怎么能与申诉人的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相称?更无法弥补申诉人一家人尝尽的无穷痛苦与精神折磨。更令人气愤的是,这区区4、2万元的赔偿款竟然迟至20xx才执行到位。

13年的医疗事故,使申诉人的左脚残疾无法发育,申诉人无法享受同年人成长的快乐,总是有自卑感,亲友及本人10多年经以泪洗面。现在申诉人在娄底二中读高中,经常因腿残疾而受到同学奚落,申诉人害怕见人,已无信心求学,今后还将面临就业的诸多困难。申诉人在湘雅医院求医时,湘雅医院骨科专家龚家林教授说,因申诉人当时年龄太小,只能防感染,应在14岁后进行足踝骨膜与韧带植入更换的二期治疗,才会有进步的好转,然而这种治疗的费用就会达到100于万元。现在xx镇仅陪4、2万元,10多年来求医已使受害人家徒四壁,怎么去进行治疗?申诉人当然应享受有健康权,卫生院应赔这些治疗费用。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xx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管理办法)n等现行法律法规按六级残疾算至23年的20年,包括残疾补偿金及护理费与医疗费等,卫生院应赔偿受害人60万,加上二期治疗费用,则卫生院目前至少应先赔偿申诉人160万元。综上所述,原(2006)娄中民再终字第32号判决书在基本接近适用法律原则正确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赔偿金额没有考虑巨额的基本治疗费用,导致了过错责任与赔偿出现了严重不对等的错误判决,应当予以撤销或指令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望领导体察为盼!现受害人离校出走了,救救受害人于水火。

申诉人:彭xxxx

20xx年3月25日

我们在进行撰写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过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大家一定不难发现,在进行撰写的时候,首先要交代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然后,我们需要将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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