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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指营谋生计;职业;工作;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业务。语出《三国志·吴志·骆统传》:“百姓虚竭,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

基本资料

词目:营业

同义词:开业 交易 生意 业务 买卖

反义词: 停业 歇业 打烊

基本解释

(1) [occupation;profession;job]∶职业;工作

惰无营业

(2) [do business]∶[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业务

照常营业

基本含义

"营业"一词有两个含义。一为主观意义,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一为客观意义,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营业中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资产)与消极财产(负债),如各种不动产、动产、无体财产、债权等,所谓事实关系则包括专有技术(诺浩)、信誉、顾客关系、销售渠道地理位置、创业年代等。客观意义的营业可以作为转让、租贷的客体,所谓营业转让中的营业即指此意。至于营业自由中的营业则指营业活动。

营业与企业两词区别不大。企业一词基本上相当于客观意义的营业一词。各国商法中多用营业一词。营业自由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则。中世纪里,由于受行会制度的限制,营业是不自由的。法国大革命后于1791年即以法律宣布营业自由原则。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多在宪法中规定之。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交易自由。但在现代国家里,营业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对营业规定有种种限制:

(甲)行业限制。某些行业由国家独占经营,完全不准私人(自然人和法人)经营,如邮政、电报、电话及各种专卖事业,如烟草专卖、盐专卖等。又如毒品(鸦片等)、淫秽书画、武器(枪支弹药)等的贩卖是完全禁止的。违反这种规定的,其行为在私法上无效、公法上应受制裁。

(乙)营业许可限制。对于某些营业,法律并不完全禁止,但从事这种营业的主体应当事先报告或登记,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营业活动。例如经营进出口商业的要取得许可证,经营旅店、旧货商店、爆竹制造、食品制造、饮食业的,要经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再如银行业.保险业.药品业等行业须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否则不得从事该类营业。违反这种规定的要受行政制裁,其行为在私法上仍有效。

(丙)身份的限制。各国一般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从事任何营业。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法官法》第30条.《检察官法》第33条均有此类规定。此外,基于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的目的,各国商法大多规定,营业让与人.董事.经理及合伙人均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此类营业行为本身并非无效,但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丁)营业方式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引证解释

1. 营谋生计。

《三国志·吴志·骆统传》:“百姓虚竭,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金史·完颜仲德传》:“近侍左右久困 睢阳 ,幸即 汝阳 之安,皆娶妻营业,不愿迁徙。”

2. 特指经商。

瞿秋白《饿乡纪程》十一:“ 中国 商人如能遵守这两条件,尽可以自由营业。”

3. 职业;工作。

《儒林外史》第二四回:“他家本是几代的戏行,如今仍旧做这戏行营业。” 清赵翼《出郭》诗:“自惭游惰无营业,高柳阴中话雨暘。”老舍《赵子曰》第三:“如果你能逃出这个恶势力,第二步当想一个正当的营业!”

其它相关

营业所

营业所是作为营业活动中心的场所,是领导营业活动、指挥营业活动的中心,分为主营业所(总管理处)、分营业所(分店)、仓库、工厂、商店(门市部)等不能作为营业场所。公司的营业所所在地是公司的所在地,应在章程中记载。其他企业的营业所也要登记。营业所在法律上是债务履行地,诉讼上规定法院管辖的地点、文书送达地点等等。

营业转让

营业(客观意义)是一个总体。营业财产与营业活动结合起来具有较之构成营业财产的各个财产价值总和更大的价值。营业一旦解体就会失去这种价值。因此,不使已有的营业解体,保持其组织的整体性,在经济上是有好处的。营业转让制度的必要就在于此。营业转让就是营业保持其整体性,由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营业转让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债务合同关系。转让的标志物包括上述的营业财产的全部(狭义的财产以及各种事实关系)。营业转让可以是一部转让,例如将某一分店的营业转让,但营业转让与各个财产的转让有所不同。营业转让是自由的,但特别法上有对营业转让禁止或限制的规定(例如反垄断法)。营业转让合同常作成书面,其主要内容包括转让财产的范围、对价、商号、人员处理、其他必要事项等。营业转让合同双方为个人是时手续较简单,如有合伙或公司,已具备法定程序为必要(例如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公司股东的决议等)。

营业转让合同的效果:

①对内效果(出让人与受让人间)

(甲)财产的转移、出让人的主要义务是依据合同将属于营业的财产移转于受让人。不动产物权移转应办理登记。动产应交付,无体财产权应办理登记,债权应通知债权人。对于企业人员,得其同意的可以办理雇佣合同的移转,不同意的终止雇佣合同。对于各种事实关系应使受让人可以利用或享受,例如转手营业上的秘诀、介绍顾客关系等。(乙)同业竞争的禁止。出让人出让营业后在一定期间不得在一定地域内经营同样的营业(可以特约免此义务或约定比法律规定更重要的义务,但不得约定出让人无限期的或在过于广大的区域内负此义务)。

②对外效果

(甲)对债权人:受让人继续使用商号,受让人对原债权人清偿义务。受让人不继续使用原商号时,如果受让人对外表示其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清偿。(乙)对债务人: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号时,即使原来营业债权并为已转于受让人,只要债务人是善意而清偿了其债务,其清偿有效。

营业的租贷

企业主把其经营的全部或一部租贷给他人而收取租金的合同关系。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企业,营业上的盈亏归于承租人,出租人只收取租金。对于这种合同,商法没有特别规定,准用民法中关于一般租贷合同的规定。

委任经营

企业主委托他人经营其企业的合同关系。①经营管理合同。企业的经营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以委托人的计算进行,企业的损失归与委托人,受任人(即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实际执行经营管理而接受报酬。②狭义的委任经营。企业的经营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但以受任人的计算进行,企业的损益归受任人。在这种情形,企业虽然在委任人的名义,但双方的内部关系则近似于营业的租赁。

营业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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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 行会制度 行政制裁 法官法 反垄断 睢阳 饿乡纪程 老舍 营业转让 商号 受让 主要义务 不动产物权 雇佣合同 受让人 承租人 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