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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单车身亡案开庭 原告ofo车锁本就存在缺陷应负有责任

9月15日上午,国内首起十二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侵权索赔案,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6日,该案受害人(11岁)与其他3名未成年人骑乘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行至上海市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肇事大客车碾压,受害人当场受重伤,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月19日,受害人父母将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客车所属单位“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主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外,还申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召回市面上所有配备机械密码锁具的ofo共享单车,并更换为高安全性锁具。

原告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原告:车锁本就存在缺陷 ofo应负有责任

9月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召集案件各方进行当庭证据交换。原告表示,ofo小黄车运营方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使用对象投放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并通过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责任;而该公司对存在重大缺陷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之前的采访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张黔林律师表示,根据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他已致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议对ofo共享单车配备的机械锁进行使用缺陷调查,并强制要求ofo公司召回所有机械锁车辆。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坚持判决ofo公司召回机械锁车辆及更换锁具的诉讼请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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