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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的读后感(三篇)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一)

  我个人认为《政府论》分为上下篇出版是个很不错的选择,而霍布斯的《利维坦》其实也完全可以分为两本书来出版。第一部分的“论人类”和第二部分的“论国家”可以作为一本书;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关于宗教神学的完全可以作为另一本书。就我自己而言,基本没读懂霍布斯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或者说没心情读下去。因为,我没读过《圣经》,当然更谈不上了解。

  其实洛克的着作和霍布斯有着深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洛克对霍布斯的继承和批判,更重要的是,洛克意在将霍布斯拉到自己的阵营以反对保守的君权神授主张。至少洛克不想讲霍布斯纳入到其批判的对象中,一面树敌太多,毕竟霍布斯在当时已经很有影响力,也有一批拥趸。我们都知道霍布斯某种程度上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但是呢,霍布斯的理论并不受保守派待见(因为霍布斯主张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用整本书的篇幅批判鼓吹“君权神授”理论的代表菲尔麦。当然在下篇他也在继续批判,但在下篇中洛克更重要的工作是“立”(建立一种理想的代议制制度),如果他在上篇的工作可以看做是“破”的话。

  洛克在《政府论》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约,所谓生存权、财产权都是在契约的保障下才得以维护的。但是洛克在文中似乎并没有太强调“契约”二字,反而是在文中反复出现了“委托”二字。他指出,立法机构是民选的,这只是意味着人民把立法的权力委托给了立法机构,如果立法机构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么人民理所当然的可以重新组织立法机构,甚至重新组织政府(洛克也用了一章的篇幅论述政府的解体是可能的,君权是可以被颠覆的)。当然,君主也不例外,洛克最怀疑的就是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对此他解释到:亚当并无基于父亲的权力等自然权利,享有对他的子女的权威以及对世界的统治权。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享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上帝的明文立法证明谁是亚当的合法继承人,我们也无从知晓谁应该是。所以,这种继承权毋宁说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洛克主要通过驳斥父权,进而驳斥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制度。他在第六章“论父权”中说道,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阶段对其的监护权以及教育权等其他权力,但即使如此,父亲对他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特别是在其已经成人的情况下)都不再享有任何的统辖权。如果父权如此,君权似乎就更没有理由对其臣民拥有肆无忌惮的生杀予夺大权了。

  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这似乎在当时是一个禁忌的东西,但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我觉得非常有意思,故引用之,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怀孕)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交配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这种生理学的解释,也为男女平等找打了比较贴切的理由,只是当今大多数往往从人权理论解释男女间的平等关系。

  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是洛克文章的特色之一。只是,他在文章中提出了“战争状态”的说法,在我看来这或许就是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洛克理解的自然状态反而是十分和谐的状态。他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类可以找到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其人身和财产,所以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所谓权利没有人更多一些也没有人更少一些。这跟霍布斯弱肉强食和自由放任的状态完全不同,因为洛克相信所谓的“自然法”能够得到大家的遵守。而洛克的“战争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阐述战争状态时,洛克指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至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洛克对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做了区分,而且他还批评了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主张。我在想这样的问题,如果从古至今战争是一种常态的话,那么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又有什么区别呢?

  除此之外,洛克还特别重视财产权的保护,当然这里面也有不足的部分,例如他认为印第安人的土地不能算在财产权的范畴内,因为印第安人在他看来只是奴隶(或者说是野蛮人)不具有财产权的声明,但是在后面内容他却鼓励了斯巴达克斯的行为(在我看来是鼓励,虽然斯巴达克斯也是奴隶)。洛克很有见地的指出,鉴定财产的不是土地和物品,而是“劳动”,只有劳动开采土地才具有价值,才能算做财产。因为,假设未经劳动的土地的产出每亩地是1的话,那么经过劳动后的土地每亩产出则是100,那么这99的多余才能看作是劳动所得的财产。所以,在洛克私有制的根源是“先占原则”,在那个时代土地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这跟当时对地理知识以及当时人口数量有关系,我们无需责备洛克的短视)。洛克对财产重视的程度甚至到生命权都不及财产权重要的地步。在“论征服”一章,洛克指出征服者完全有剥夺被征服者自由和生命的权力,因为成王败寇乃自然现象,但是却不能夺取被征服者的任何财产,因为这种私有财产(正常所得的话)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读到这里,我觉得挺滑稽的,洛克先生够理想主义。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我们不得不佩服洛克,他指出征服者在征服的过程中不能杀害平民(以及作战者的子女),这点为以后的战争法等国际公约所引用。

  洛克的思想博大精深,非我能完全读懂的,上面我笔记的内容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一些,同时也只是他思想的冰山一角而已。要读懂洛克还需要做得更多,另外耶鲁大学公开课《政治哲学导论》有几集专门讲洛克,看了之后也受益颇多。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二)

  读了洛克的政府论很长时间,洛克的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阐述了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下篇则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

  上篇中,洛克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首先,洛克说明上帝名没有明确说明有亚当或者挪亚一人来独自统治全部人类。退一步假设上帝将统治人类的权利赋予他们个人,但是上帝并没有明确他们的子女有继承这个统治地位的权利。再退一步假设他们的子女有继承统治地位的权利,但上帝并没有说明是长子继承,还是某个子女继承,抑或所有子女都有权利。即便是明确了子女继承权以及有谁来继承的规定,那么在现在的社会中,谁又能证明自己才是亚当或者挪亚的拥有继承权的后代。环环相扣,说明了当今社会中,没有任何人的王权是神授的或者说天赋的,也就是说在社会权利方面,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我对西方的宗教信仰了解不多,所以其中部分观点也不是理解的很深。

  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在闲篇中进行了阐述。他假设有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遵照自然法则,人人都享有其人人平等、自由、拥有财产权的自然权利。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增加自己的利益,自愿选择与其他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结为团体,即社会。由于每一个成员自愿结成这个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原有的自然权利并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且在加入这个社会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个体知道在这个社会中自己会处于什么地位,人们不愿意把自己的选择当做一场赌博,拿自己的在社会中的权利中作为赌注(无知之幕)。因此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一个无形的社会契约,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任何社会权利不得侵犯这些自然法则赋予人们的自然权利。如果个体的这些自然权利受到侵犯,个体有权利脱离这个社会。

  洛克的理论与功利主义形成鲜明的对比。功利主义认为可以讲社会成员的各种欲望定义为不同等级、可以度量的善,社会的各种活动和制度应该本着增加全社会善的总和的宗旨。但洛克认为,如果为了增加社会善的总和、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去损害少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那么就违背了自然法则,违背了社会契约,违背了人们最初组建社会的目的。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为了迎合更多人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受损。

  有人说,自由、平等的社会制度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应该实施符合自由、平等的基本制度。但是这种想法是不是也是一种功利主义思想?我们选择一种方法,不是因为这种方法对大家都好,而是因为这种方法从理论上、原则上考虑是正确的方法。

  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绝大部分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中也有几个点我还不是很理解。

  首先,洛克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个自然状态中,人人自由、平等、拥有财产权。但是何以证明人人自由、平等?我想了很久。人具有意识、有思考的能力,那么也就应该有思考的权利。人既然有能力去了解事实、了解事实背后的规律,那么人也就应该有这个权利去了解这些。同样人也有了解各种思想、并在其中做出选择、进而形成自己世界观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了解了各种思想以后,并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最终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和世界观,那么他的世界规律就应该是按照他的世界观而组建的。前几天,想这个问题的时候,我问了朋友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不理解自由,那么他是否有权利获得自由?有的朋友说有,有的朋友说没有,但是都是凭借感觉。我个人觉得应该是这样,如果一个人因为从未知道有过自由、平等这种思想,所以不理解自由,那么他有权利去了解和思考这种思想,如果在思考之后,他还不接受这种思想,认为人不是自由和平等的,那么他才真正的不应该拥有自由。如果在了解和思考之后,他接受了自由、平等的思想,那么他就应该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

  另外,洛克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以及社会契约只是他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它不是远古社会的状态,也不是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最初社会形成之前,生产力条件非常低下,生存环境恶劣,人类个体的生存权才是其最重视的权利,取其相比,平等、自由、财产权显得微不足道,个体为了获得生存权,可以放弃其它微不足道的权利而加入社会。但并不说明现在的社会应该沿用远古社会的制度,现在社会的制度应该随着社会群体主流思想变化而变化。如果现在社会普遍接受了洛克的这种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那么社会制度就应该依次为基础做出改变。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三)

  《政府论》一书的作者是约翰。洛克,他是英国17世纪的着名思想家、哲学家,仍是一位出生在具有浓厚清教徒色彩的家庭,而本书是他的政治方面的结晶。

  本书分为上、下两部,我选择了下部进行拜读,下部主要内容为正面论述了建立议会制的资产阶级的重要性和未来意义。书中,作者在批判封建主义“君权神授学说”的基础上,对议会制的国家组成及结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勾勒和描划,诸如政府的建立和组成、国家的形式、立法权范围和限制、私人财产的保护等等。作者就各方面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特别是君权和父权的范围和底线,如何利用权利,以及何时、何地失效的基准。

  作者认为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使人拥有个人财产的充分权利,补救没有政府情况下的种种不足,他对何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政府如何保护这些财产进行了论述。对如何产生政府,及政府的使命、政府有谁领导,领导者拥有何种权利,如何利用这些权利,以及政府、议会官员的任命、罢免等进行了辨述。

  虽然,作者是为资产阶级说话,为资产阶级的政权辩护,但他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权,部分权利可以放弃,自然状态的权利是不稳定的,需要有人民选举组成的政府或议会代为行使权利,以确保人民财产的安全,但他们不能超越这个权利而为所欲为。作者认为,人的自由是有限度的,需要以法律作为准绳,坚决法对君主专制,提出分权学说。

  本书虽已问世三百余年,但仍不失其光环,对了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演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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