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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游·州官放火》原文及翻译

  原文: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陆游《老学庵笔记》

  译文:

  田登作郡守时,非常忌讳别人冒犯他的名字,甚至连“灯”字也不让别人说。为此,他先后惩治了包括吏卒在内的许多人。于是,整个州郡内,人们都戏称“灯”为“火”。元宵节晚上放灯,田登允许人们前来游观,就让手下人写了一张公告榜贴出去,榜上写着:“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州郡中人人见了都暗自发笑,有人还编出歌谣讽刺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注释:

  1、作郡:治理郡县

  2、讳:避讳,畏忌人家直称自己的名字

  3、触:触动,触怒

  4、榜揭:张贴告示,榜,告示;揭,高举,举,这里是张贴的意思。

  5、榜笞:榜,通“搒‘(bang),捶击,捶打;笞,用竹板或荆条打。

  6、上元:阴历正月十五

  7、其:他的

  8、卒:士兵

  9、举:全

  10、书:书写

  11、于:在

  12、市:街头

  13、依:按照

  14、例:老习惯,旧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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