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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什么要结婚(上篇)?

文 / 王世民

深圳尔雅总裁 | YouCore创始人

著有《思维力》《学习力》《个体赋能》

前言

可能从你记事以来,就知道人是要结婚的。

但你是否想过:

1、人为什么一定要结婚呢?

2、是不是自从有人类以来,婚姻就一直存在呢?

3、未来有没有可能,人和人不再结婚了?

如果你对上面三个问题的其中之一有兴趣的话,下面的内容就值得读一读了。

01、人类最早的婚姻形态——杂婚

要探究清楚一个概念,最好的方式就是追溯下它的来龙去脉。

对于婚姻也是如此,我们可以一起回到几百万年前,看看我们老祖宗变成人的那一刻起,婚姻形态是怎样的。

距今大约100万到200万年前,我们老祖宗还是能人和直立人(也就是逐步从猿类动物变成人)的时候,所谓的婚姻形态跟我们现在是迥然不同的。

那时候,人类社会还处于最原始的杂婚的婚姻状态中。每一个女子属于每一个男子,每一个男子也都属于每一个女子。

男女两性之间,不分辈分,不管有无血缘关系,都可以随意发生性关系。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正常的,也是无法避免的。

这种性行为随意、杂乱没有固定配偶的婚姻形态,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下,是人类一种必然的选择。

1)原始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

能人和直立人处于旧石器时代早期,使用的是最原始的石器、蚌器和木器,连火还不会用,茹毛饮血。

由于工具原始落后,人类只能以群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但人类又没法直接拉路过的陌生人做朋友,组成群体。相反,碰到陌生人,还要轻则驱赶,重则狩猎杀死对方。

因为生存资料不足,不驱赶或杀死陌生人,自己所在区域的果实或小动物被吃了,自己就要饿死了。

也许你会说,也不一定碰到陌生人就驱赶哇,大家可以分工协作,你挑水来我种菜、你耕田来我织布,组成一个团队,效率岂不是更高?

方法是好方法,可惜的是,当时生产工具落后(就是稍微加了下工的粗糙石头、木头),生产关系极其简单,人人都只会做采果子、抓小动物这样的活,压根没法以分工协作来构成一个群体。

一帮人要组成一个相互信赖的群体,只剩下婚姻配偶关系这一个联结手段了。

并且,婚姻配偶关系上还不能有任何的排他性。

因为任何的排他性,都必然会导致群体的力量削弱。在那个个体能力极其低下的年代,群体力量的削弱就是所有人走向集体死亡的开端。

因此,只有相互宽容的群体性关系,才能避免因婚姻配偶关系引起的争夺、械斗,而且能将群体凝聚得更牢固。

2)初期人类特殊的自然属性影响

能人和直立人身上,还残存着不少的动物性。

绝大多数动物的配偶关系,主要是依自然本能进行的,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和清规玉律。

早期人类的婚姻或配偶关系,也不可避免会有这么一个从动物到人类的过渡过程。

正是因为初期人类原始的生产力状况,群体组织形式,以及从动物往人过渡的特殊自然属性,就必然导致了婚姻最早期的形态—杂婚。

02、血缘群婚

距今大约30~100万年前,我们老祖宗演变成了晚期直立人,婚姻里的动物性基本就没了,婚姻形态有了新的变化。

这个时候的婚姻还是发生在同一群体内,但相较杂婚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按照辈分划分婚姻

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但排斥了祖辈与孙辈、父母辈与子女辈的通婚。

在亲属称谓上,无母系父系之分。

也就是没有妈妈、姑妈、舅妈、大姨小姨这样的称呼,都统一是妈妈辈;也没有爷爷、外公、舅公这样的区别,都是爷爷辈。

这种变化的发生,依然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人类组织阶段决定的。

1)生产力的发展带来年龄分工

这个时期,在生产工具上虽然依旧处于旧石器时代早期,但却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革命性变化之一:人类知道了用火,并掌握了控制火的技术。

学会使用火后,人类摆脱了茹毛饮血,开始食用熟食。这就带来了3大变化:

◆ 扩大了人类的食物种类,更少的人、更少的时间投入,却可以采集和狩猎到更多的食物;

◆ 减少了进食的时间。例如,黑猩猩要咀嚼生肉,每天得花上五个小时,但人类吃的是熟食,每天花上一小时就够。有了更多时间做其它事。

◆ 改变了人类体质,熟食缩短了肠道,主要能量供给了大脑,人从主要依赖身体力量转为依靠大脑的力量,彻底告别了动物。

这些变化,都让年龄分工成为了可能。

比如,年轻力壮的男女会一起采集、狩猎、捕鱼;年老体弱的男女,则一起制造工具,照看孩子,或者做其它轻松又需要经验的劳动。

这种年龄分工,使年龄相近的男女经常一起活动,密切接触。

所以,年龄相近的同辈份男女通婚的机会增加;相反,年龄差别比较大的不同辈分男女,因为接触相对减少,婚配的概率降低。

久而久之,同辈份男女通婚成为习惯,不同辈分之间婚配受到限制。

当这种婚姻习惯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时候,人类的婚姻状态就进入到了血缘群婚阶段。

2)人类群体的主要联结纽带,从群体性关系转为血缘关系

人类社会早期的原始人群,依靠群体的性关系作为主要联结纽带,时大时小,有分有合,不固定。甚至称不上是一个有组织的群体。

但血缘家族的产生,作为人类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让群体的关系更牢固了。

这种组织,由一个始祖母和她的后裔组成,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过着采集、狩猎、捕鱼的生活。

血缘家族的规模也比较固定,大概保持在50~60人之间。

因为如果规模过小,不足以产生群体的合力,无法抵御外部恶劣的生存环境;但如果规模太大,地区资源又会供应不上,而且内部管理也会混乱。

血缘家族的产生,也为下一步人类氏族制度的诞生,构筑了坚实的基础。

03、族外群婚

距今大约5万年到30万,我们老祖宗进一步演变成了早期智人(跟现代人已经很接近了)、晚期智人(跟现代人几乎完全一致了),婚姻形态又有了新的变化。

这个时候的婚姻叫族外群婚。

也就是婚姻不再发生在血缘家族的内部,而是血缘家族之间;等到血缘家族扩大为氏族后,婚姻就发生在氏族之间。

氏族的女子以另一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共同的丈夫;而本氏族的男子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女子为他们的共同妻子。

一到晚上,外氏族的一批男子,就集体走访到本氏族的女方处过夜,而本氏族的男子,晚上也集体走访到外氏族的女方处过夜,大家白天再各自回本氏族劳作。

一开始生产力水平低的时候,没有房子,大家就是晚上在野外通婚,叫野合而婚。

等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氏族盖了集体居住的公房后,就是男方到女方的公屋里过夜,叫公房制度。

族外群婚跟血缘群婚最大的区别是,禁止血亲婚姻

婚姻形态之所以从血缘群婚发展到族外群婚,主要是因为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生育上的自然选择决定的。

1)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旧石器时代中晚期

在旧石器时代早期,因为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一个血缘家族只能勉强保持生存,人口不得不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量上。

随着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石器的打制技术有了很大进步,石器有了更多类型,甚至连弓箭都发明了出来。人类能够狩猎的动物更多,围猎大型动物时,也不再像旧石器时代早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同时,摩擦取火发明了出来,人类不再需要小心翼翼地保存火种,而是随时可以生火。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能获取的食物更多;用火加工食物更容易,人的体质进一步提高。

血缘家族里的人口数量开始增加,不得不分裂为多个血缘家族。

分裂后的血缘家族,家族内部和家族之间都会通婚。

当人类发现,不同家族之间通婚生下的小孩,比家族内通婚生下的小孩更健康后,就逐渐禁止同一家族内的亲兄妹通婚了。

随着人口进一步增长,血缘家族扩大为了氏族(也就是同一个姓氏,祖先是同一个祖母),人类进入到了母系氏族阶段。

通婚的禁忌也从不允许亲兄妹通婚,逐步扩展到三代以内的血亲都不允许,最后扩大为氏族内部都不允许通婚,只允许与另一氏族之间通婚。

为了彻底避免氏族内的通婚,氏族内的住房实现了成年男女的隔离,也就是女子集体住在女公房内,男子集体住在男公房内。

当时,壮年男子担任狩猎、捕鱼和防御野兽等任务;女性担任采集食物、烧烤食品、缝制衣服,养育老幼等繁重任务;老人和小孩从事辅助性的劳动。

一个氏族2/3的食物来自于女性,男性只能提供1/3的食物来源,而且还不稳定。所以,当时的氏族是女性占主导地位的。

因此,氏族间的族外群婚,依然是以女方为主导的,男子集体走访到女方所在,白天再离开回到自己的地方。

生下的小孩也归属于女方氏族,跟随母姓,没有父亲的概念。

2)自然选择的影响

无论是同一原始群体内的杂婚,还是同一血缘家族内的同辈通婚,因为近亲结婚的影响,生下的小孩有很高几率的畸形,没有畸形的也很多病弱体衰。

因此,那些死守血缘群婚的家族,因为畸形儿多,在跟族外群婚的氏族竞争时大大处于劣势,久而久之也就被自然淘汰了。

04、对偶婚

距今大约5500年至5万年,我们老祖宗晚期智人在生物演化上已经固定下来了,那时的人放到现代社会里,只要穿着一样,你几乎分辨不出来。

但我们老祖宗的婚姻形态演化并没有停下来,又有了新的变化。

原来是一群男子,晚上一起浩浩荡荡地到外氏族的女子住处,找任意一个女性过一夜后,早上大家再一起回到本氏族劳作。

群体行动、配偶随机、夜出昼归,是这种族外群婚形态的三大特征。

但到了对偶婚阶段,这三个特征都变了:

◆ 不再是一帮男子群体行动了,而是个人行为;

◆ 配偶不随机了,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内,固定是某个女子;

◆ 不再夜出昼归了(搞得跟做贼似的,哈哈),而是跟女方住在同一个屋子里,作为外姓人,在女方氏族劳作。

这种对偶婚,跟现代婚姻一样虽然都是个体婚,但还是有很大不同。

一是,这种个体婚姻关系结合简单;二是,双方也不独占对方,同居前没有贞操观念,同居后也不排除对方与其他异性保持情人关系;三是,解除容易。

像直到现代社会,我国南方某些瑶族还保留着对偶婚的婚俗。

男女结婚偶居后,只是保留名义上的夫妻关系,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情夫情妇,会有正夫有副妻,正妻有副夫的现象。

有时夜幕降临,妻子的情夫通过“点火把”来到家后,丈夫会热情款待;随后丈夫也到别的寨子中去会自己的情妇,而义务般地把自己的妻子让给情夫。

这种婚姻下,男女终于平等了(群婚制度下,一直以女方为主),但子女依然属于母亲,所以世系还是以母系为主线计算。

人类之所以由群婚发展到对偶婚,核心也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

1)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中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

到了中石器和新石器时代,生产力水平相较于旧石器时候,有了很大提高,人类社会形态到了母系氏族社会晚期。

生产工具上,人类在打制石器的基础上摸索出磨制石器的新技术,刀、镖、箭等更进步的复合工具广泛使用,狩猎效率大为提高,渔猎经济有了长足进步。

制陶业、纺织业、皮革加工和缝纫技术也有进步,原始手工业及副业开始出现。

随着妇女采集活动经验的积累,在西亚一些地区,采集目标逐渐集中于大麦、小麦等野生禾稼,冬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开始产生。

生活资料开始有了一些剩余,甚至可以挤出一些粮食来蓄养生畜,狗、猪、羊等被逐渐驯养为家畜。

在河、谷、台、地等水源便利之处,逐渐形成村落,人们开始了定居的生活。

个人在生产劳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大,个体意识也随之逐渐增强。

这种情况反映到婚姻方面,具有个体性质的对偶婚,逐渐取代了以集体走访为主的族外群婚。

这个时期,社会经济活动中,依然是女性起着主导作用。

因为无论是原始农业、家畜饲养、纺织和缝纫,还是古老的采集活动,都是女子负责,这些活动与男子的渔猎生产活动比较起来,领域宽广,而且既稳定又重要。

所以,对偶婚仍旧是男子嫁给女子,到女方家居住。

男子不再是夜来昼归,而是稳定居住在女方家,以婚姻名义加入了女方氏族,从事劳作,父子、父女的亲属关系开始出现。

但所有的家庭财产和子女都属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只能带走个人的劳动工具(比如自己的弓箭、刀之类的)。

2)生产的组织形式上,女子开始拒绝群婚

女子在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崇高的社会地位,也给她们带来了比男性更多的事务。

生产力发展后,她们除了古老的采集活动,又多了农业、家畜饲养、纺织、缝纫以及制陶等等繁多的生产活动。

白天累了一天,晚上还要安排家务、照顾子女,每天忙得不可开交。

但沿袭下来的传统婚姻形式——族外群婚,又让她们晚上不得不接待来访的外氏族的男子。

族外群婚时期,这些来访的男子,本质上只是过夜的“客人”,而且还是免费的。

他们不仅不能帮助女子减轻繁重的劳动,反而加重了负担。

而女子本氏族的兄弟们,白天在本氏族劳作完成后,晚上也跑到外氏族去见婚姻对象了,晚出早归,各种事务上也帮不了姊妹们多少忙。

女子的繁重劳动与传统的族外群婚发生矛盾后,就产生稳定婚姻的要求了,特别是步入中年的女子,这种需求更强烈,因为她们相较年轻女子承担的氏族事务、照顾子女的事务更多。

同时,随着年龄增长,中年男女也更乐于采取便于双方照顾的婚姻形式。由于中年人在氏族里占据主导地位,他们的做法就会影响到氏族年轻一辈。

因此,在以上种种因素影响下,一段时期内固定婚姻关系的对偶婚,就取代了族外群婚。

05、专偶婚

距今大约5500年至4000年前,母系氏族社会为父系氏族社会全面取代,人类的婚姻形态发生了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一次变化,从对偶婚演变成了专偶婚。

专偶婚就是现代婚姻的形态了,相较于对偶婚,牢固性有了极大的提高:

婚姻的成立

专偶制的婚姻成立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有正式的结婚仪式,否则是不被承认的。

现代的婚姻,除了有结婚仪式,还必须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领取结婚证。

■ 婚后生活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对对方都有独占性。

也就是任一方都不得再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或建立婚姻关系。用现代的语言来讲,这就叫婚内出轨或重婚罪。

专偶制的婚姻出现,也标记着家庭正式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

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具有独立于氏族公共财产外的私人财产,并且这些财产是以家庭为单位占有的。

之前子女的抚养、教育,老人的赡养都是依赖于母系氏族,现在变为个体家庭的责任了。

也就是不像对偶婚,家庭只是一个婚姻单位,专偶婚下的家庭,同时还是生产、生活单位。

■ 离婚

专偶婚的离婚也是可以的,但不像对偶婚那么随便和容易,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跟结婚一样,同样得有相应的仪式和法律手续。

我国古代叫休书,现在叫离婚证。

人类之所以从对偶婚发展到专偶婚,主要是因为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

1)生产力水平发展到剩余产品的出现

专偶婚从发生到成型的时期,人类从新石器时代一直进入到金石并用时代,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 农业由刀耕火种发展为锄耕农业,并进一步发展为犁耕农业;

◆ 畜牧业有了新的进步,不仅提供了更多食物来源,牛、马等耕畜还为农业提供了动力和运输工具;

◆ 手工业技术日益复杂,陶器轮制技术、金属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并造就了专职的手工业者。

人类历史上,劳动产出不再是只能够维持生存了,而是有了剩余产品出现。

剩余产品的出现,使财富的私有化、个别人占有比其他人更多的财富有了可能。

同时,因为生产工具和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个人劳动取代了氏族的集体劳动,个人的劳动所得成为了个人的私人财富。

私有制的出现,对母系氏族的原始公有制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最终导致其解体,财富由氏族共有,转为了家庭私有。

2)男女生理机制的差异

随着进入到新石器和金石并用时代,生产工具的变化,让男子特殊的生理结构显示出了优势。

新的犁耕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需要更大的力气,男子凭借更强健的体魄,以及没有怀孕、哺乳等生理限制,在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生产活动中逐渐取代了女子的主导地位,社会财富更多集中在男子身上。

同时因为剩余产品的出现,男子用不了的私人财富需要传承下来,人的自私性决定了这些财富更想传递给自己的亲生子女,子女开始随父姓,而不是随母姓。

人类也从母系氏族社会进入到了父系氏族社会。

在母系氏族社会,女子确认自己的亲生子女很容易,只要是自己分娩的即可。

但男子想确认自己的亲生子女就难了。

在群婚时期,男子根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子女。

即使到了对偶婚时期,因为婚前、婚后都不限制对方与其他异性的性关系,因此也无法确认谁是自己的子女。

所以,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男性就开始对女性提出贞操的要求了:

◆ 开始只是要求女子结婚后不得与丈夫外的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

◆ 后面一步步地严苛到婚前也不允许,所谓的“处女情结”在婚姻中开始出现;

◆ 到了封建婚姻最严厉的时期,男子死后女子也不得改嫁,甚至鼓励女子殉葬,所谓的“烈女”出现。

所有这一切,包括之后种种的婚姻习俗,原初的出发点都是男子为了确保继承自己财富的是亲生子女。

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具体是如何变化的?男子为主导的专偶婚,男女在婚姻中是更幸福了,还是更不幸了?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女子是如何反抗的?这些反抗,哪些依然残留在我们现代的婚姻风俗里?

限于篇幅关系,我们下篇再讲。

06、上篇小结

回顾了人类婚姻的演变过程后,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人类婚姻形态的变化,主要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人的生理特质决定的。

杂婚(距今约100万到200万年)、血缘群婚(距今约30到70万年)、族外群婚(距今约5万到30万年),这三种婚姻形态,现在看起来可能觉得有伤风化,甚至觉得有些变态,但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却是人类必然的选择。

对偶婚(距今约5500到5万年),是女性占婚姻主导地位的一种婚姻形态,它同样是当时生产力水平发展和人类生理特质综合作用下的必然婚姻形态。

从专偶婚(距今约4000~5500年前)开始,人类就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男性开始占据社会经济生活和婚姻生活的主导,并一直延续至今。

现代的婚姻制度,跟四、五千年前开始的专偶婚制度,虽然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但基本婚姻形态基本保持了一致。

这是因为,这几千来,男性在生产活动的主导地位没有发生变化,男女的生理特质也未发生变化。

但将来会不会再有变化呢?

婚姻形态的演变过程来看,肯定会有变化。

无主导关系的婚姻状态,大约170万年(从杂婚到血缘群婚);

女性占据婚姻关系的主导地位,大约29.5万年(从族外群婚到对偶婚);

男性占据婚姻关系的主导地位才5000年左右。

我们肯定不能说,这种区区5000年的婚姻形态就会一直延续下去。

事实上,随着男性的体力优势不再是生产力发展中的关键,女性在现代生产中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现代的婚姻形态,已经在发生着各种变化。

比如,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地位的提高,不婚女性比例的增加,对婚前性行为的高度容忍,欧美的“性-爱-婚”三分离,离婚条件的宽松等等。

因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以及生产关系的变化,我们未来的婚姻形态一定会有变化,甚至可能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

譬如,现在以家庭为单位的专偶婚的婚姻形态是否会消失?

毕竟家庭作为社会生产单位的功能,在工业化时代已经消失;

作为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的生活单位,家庭的作用也越来越小;

家庭唯一仅剩的功能,就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单位(生小孩),但这个功能的履行,又带来了各大发达国家以及中国,所面临的少子化问题。

因此,如果家庭消失了,婚姻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作为个体,又该如何应对和选择?

这一切,我们都在《人为什么要结婚》的下篇里,一起来探讨,敬请期待。

参考书籍:

[1] 张彦修. 婚姻·家族·氏族与文明[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11.

[2] 弗里德利赫·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8.05.

[3] IO.N.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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