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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发放员工的实物福利别忘记代扣个税!

案 情:

某地税机关在例行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福利费”项目列支金额高达220万元,经查看会计明细账,发现均是发放员工的实物福利,品种包罗万象,既有牙膏牙刷、也有海鲜水货,但是均未依法并入当期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好依法要求公司财务人员,把每个月发放的实物福利,并到员工每个月份的工资中,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了18.9万元的个税,并处以0.5倍的罚款。

发放福利能否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福利费的账务处理分为两步:

第一步:发放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

贷:银行存款

第二步:结转福利

借:管理费用-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

注意:

(1)不要直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必须单独设置账户来核算职工福利

(2)即方便企业内部加强福利支出的管理,也便于税务部门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进行有效的管理。

集体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

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卢云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1)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工资代扣个税;

(2)集体性福利,不需要并入工资代扣个税。

政 策: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函[2004]119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作者:郝守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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