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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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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100号民事裁定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房屋差价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我赞同上述观点,近几年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也多次写文章发表过上述类似观点。

“九民纪要”也支持房屋差价损失,因此,今后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不应再以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违反可预见性原则等为由不支持房屋差价损失。

我代理过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根据我的经验,如果房屋差价损失可以得到普遍的支持,房产纠纷案件一定会大幅减少,社会诚信状况会进一步得到改善。

下文就在“九民纪要”背景下,简单分析一下房屋差价损失。

一、概念的通俗理解

所谓违约金,即损失额的预定,就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估摸对方违约会给自己造成多大的损失(尚未发生)。违约金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计算方法,后者较为常见。

所谓损失(抛开概念之争),即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给自己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现有利益的损失)和消极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之和。以房价上涨和房屋卖售人违约为假设前提,房屋买受人的积极损失即中介费的损失和房款利息的损失等,房屋买受人的消极损失即房屋差价损失等。

二、房屋差价损失可以主张

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一般而言,两者可以同时主张(但是有些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如积极损失中的银行利息损失和消极损失中的房屋差价损失就不可以同时主张)。

1、积极损失可以主张

积极损失主要是中介费的损失、银行利息损失等。我代理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86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即支持了中介费的损失10万元(也支持了房屋差价损失400万元)。

2、消极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可以主张

消极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般表现为房屋差价的损失。对于房屋差价,法院一般都是支持的。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和我代理的大量案例来看,房屋差价损失法院一般都是支持的。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银行利息损失和房屋差价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因为房屋买受人获得房价上涨的利益是以买受人损失房款利息为前提的,两者不可兼得。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397号民事判决认为:“因买受人对房屋升值利益的获取系以其支付相应的房款为前提,故一审法院在对杨某某、范某某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的同时,其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实际已包含在房屋差价损失中得以补偿。现一审法院再行支持杨某某、范某某已付房款300,000元利息的诉请,实际系认可杨某某、范某某在未支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仍可获取系争房屋相应升值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本院对此不予认同,并对一审相关判决予以纠正。”

三、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简言之,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即违约金要以损失等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调整。既然损失才是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中最根本的裁判依据,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损失,都要调整,那么合同中为什么还要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守约方直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是更好吗?其实不然。因为守约方要举证其损失,往往是很困难的,即便能举证证明,也要花费很大的成本,为了保护守约方,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才创设了违约金制度。这样,守约方在认为违约金可以覆盖其损失的前提下,就可以直接主张违约金,这也使得法院的裁判有了依据。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法院往往是分配给守约方(理由主要是守约方更容易举证自己的损失),这显然违背了违约金制度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值得庆幸的是,“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四、违约金和房屋差价损失(准确讲是“损失”)只能主张一个

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就是“影”和“形”的关系,前者是预先估摸的填平守约方损失的金额,后者是守约方损失客观发生后将之填平所真正需要的金额,守约方只能主张其中一个,不能重复主张。

像本文所附案例二,一审和二审判决既支持了守约方违约金诉请,也支持了守约方关于房屋差价的诉请,这是不是判错了呢?没有。我们可以仔细计算一下:房屋差价是(415-235)万元=180万元,法院一审和二审支持的违约金是(2.35+47)万元=49.35万元,一审和二审支持的部分房屋差价是130.65万元,(49.35+130.65)万元=180万元。从这个角度将,虽然看似法院既支持了违约金,又支持了房屋差价,但是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和房屋差价之和正好是全部房屋差价。加加减减,绕了一个圈,又回到了房屋差价(损失)。那么,这么绕弯子有没有法理依据呢?我认为法院是参考适用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当然,完全没必要这么绕弯子。另外,法院变相全额支持了房屋差价,没有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值得我们注意。

本文所涉问题,拙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有更详细的阐述及相关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附:

案例一:利民公司与母某某、绿洲豪园项目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7年5月20日与2007年5月25日,以借款人为袁某某,同时盖有利民公司财务专用章,分别出具借条两张,载明借到母某某现金388000元和112000元。2008年2月5日,同样以借款人为袁某某并盖有利民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袁作财现金100000元,两个月内归还。以上三笔借款共计600000元。2008年11月11日,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母某某(乙方)签订《购房暂定协议》,约定:一、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新华桥蔬菜公司至休闲城过道片区壹号楼二层房屋性质框架商用楼,面积730㎡,包买价219.2万元,乙方与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预交甲方定金壹佰陆拾万,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18个月。如超出2个月,甲方将承担乙方已交房款总额的2%利息计算补偿给乙方,房屋交付使用后,乙方凭交房款的收款收据和暂定协议换取国家商品房销售正式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在领取房产证时将所欠房屋尾款付清给甲方,甲方才将房产证交给乙方。购房款价额中以含公摊面积,今后乙方享有通道使用权。在协议尾部左边甲方处盖有绿洲豪园项目部公章及袁某某签字,右边乙方处有母某某签字。在协议下面空白处还有“补充协议按原协议价执行”字样,袁某某在旁边签字,同时盖有绿洲豪园项目部公章,时间为2011年9月6日。以收款人为袁某某,同时盖有利民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以下收条:1、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4日,收到母某某交来购蔬菜公司改建后正街面二楼营业用房款380000元;2、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6日,收到母某某购营业用房款320000元;3、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12日,收到母某某交来购营业用房款100000元;4、2008年11月18日,收到母某某交来购营业用房款200000元。加上以前的三次借款600000元,组成了1600000元。另查明,母某某以利民公司及绿洲豪园项目部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既不与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也不交付房屋为由,将二被告诉至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二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有效并交付房屋及办理备案登记及产权手续。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确认该《购房暂定协议》有效。母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作出(2016)黔03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确认2008年11月11日母某某与绿洲豪园项目部代表利民公司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有效。同时,该判决认定母某某与二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为预约合同。后母某某以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产生本案诉争。还查明,绿洲豪园项目部于2013年12月24日与罗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绿洲豪园项目部将其开发的绿洲豪园第一幢第二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业营业用房出售给罗兰,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570号】母某某与绿洲豪园项目部代表利民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已经生效判决明确为预约合同,且有效,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母某某诉请解除双方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二被告同意解除,一审法院遵其所愿。

关于母某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绿洲豪园项目部系利民公司的内设机构,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利民公司承担。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11月11日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后,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利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后,有理由相信被告会按约定的房屋价格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从而丧失了与他人另订购房合同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订立《购房暂定协议》时商品房的市场行情和现在商品房的市场行情价格差额,结合原告履约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对于涉案房屋的现行价格,原告主张按照被告与罗兰所签订购房合同所约定价格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计算,被告不认可,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房屋的现行价格与其与罗兰约定的房屋价格有所变化,故一审法院对于原告主张按照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的标准认定现行价格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11月11日签订《购房暂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单价为3000元,市场差价约为每平方米19000元。原告预定730平方米,涉案房屋的市场总差价约为13870000元,一审法院结合原告已支付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数额,被告对本案合同不能履行具有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不履行《购房暂定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约为10124087元【1600000元(原告已付款)÷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13870000元(房屋总价差)】,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11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母某某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768000元,同时返还原告超额支付定金116160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购房暂定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2192000元,原告母某某主张双倍返还的定金数额为876800元【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20%×2】,该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其与原告要求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低于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损失约为10124087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8768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解除,利民公司应将在原告母某某处收取的1161600元【1600000元(已付款)-438400元(定金)】款项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原告母某某与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代表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暂定协议》;2、由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母某某双倍返还定金876800元,返还款项1161600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110000元,共计7148400元。

二审【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814号】首先,上诉人上诉称2008年《购房暂定协议》中的标的物已经灭失,故而不能按照后续房屋出让的价格来作为赔偿参考。双方2008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后,根据被上诉人二审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案涉绿洲豪园规划变更资料”可知,习水县政府2011年3月10日出具《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华桥绿洲豪园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习府函[2011]15号)称“调整后的技术指标:容积率由3.14调整为4.75,建筑密度由56%调整为48.2%;建筑形式为地下-2F,临街18+1F,其中1-5F为商业用房,6-19F为住宅。”,案涉新华桥绿洲豪园项目确于2011年发生过变更。但双方《购房暂定协议》仅系预约合同,其中仅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新华桥蔬菜公司至休闲城过道片区壹号楼二层,房屋性质框架商用楼。”且双方2011年9月6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中针对变更后的建筑物再次明确了房屋买卖关系,足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认可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物的形式变更,且针对2008年《购房暂定协议》中约定的面积及价款,2011年9月6日利民公司在2008年《购房暂定协议》上补签:“补充协议:按原协议价执行”,足以认定在2011年9月6日,上诉人依旧认可被上诉人按照219.2万元的包买价购买原新华桥蔬菜公司至休闲城过道××区××层房屋,即现在的新华桥绿洲豪园一号楼二层房屋。故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其次,上诉人上诉称因双方在《购房暂定协议》第三条中未约定利率,且逾期利率不清,属“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的情形,故应当按照八民会纪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可以确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即有理由相信上诉人会按约定的房屋价格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即交付房屋。后上诉人一房多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能够获取案涉房屋,现案涉房屋无法取得,则损害了被上诉人获取该房屋的预期利益,鉴于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则具体损失金额可结合房屋的市场价格及被上诉人履约情况、上诉人过错程度来综合判断。一审法院中,被上诉人主张按照上诉人与罗兰签订的同一房屋的单价22000元计算,上诉人不予认可,但无证据证明现行市场价为多少,二审中提出的成本核算资料也系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明力。故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的标准认定现行价格并无不妥。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已支付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数额,上诉人对本案合同不能履行具有的过错程度等情况,认定上诉人不履行《购房暂定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0124087元【1600000元(原告已付款)÷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13870000元(房屋总价差)】,并在此基础上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损失5110000元、返还被上诉人超额支付定金1161600元、双倍返还定金876800元【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20%×2】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利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32元,由上诉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100号】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实现其获取利益或者满足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而违约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得不到充分实现,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甚至造成严重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对守约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前者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本案中,利民公司没有按照《购房暂定协议》的约定与母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母某某无法取得约定的房产,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母某某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同位置的房屋2013年市场价格与2008年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母某某的损失金额客观合理,本案并不存在“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故无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确定损失金额。至于利民公司所称房屋单价22000元/平方米包含了其他税费应当予以扣除,由于2008年的房屋单价3003元/平方米同样包含税费而在计算损失时没有扣减,故不予扣减税费计算差价在逻辑上并无不当。

综上,利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好一家公司与瑾林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1日瑾林公司作为认购方(乙方)与好一家公司作为发展商(甲方)签署《好一家城市商业广场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暂定建筑面积113.51平方米,单价34,965.10元,总房款3,968,889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乙方同意签订本认购协议之日起十日内,至BHC中环中心售楼处与甲方签订上述约定的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该《认购协议》落款处有好一家公司方销售人员汪某的手写字体:“本人同意托关系申请9折优惠,若申请不到,定金退回。”同日,好一家公司收到瑾林公司支付的定金5万元。

2016年5月18日瑾林公司前往好一家公司处就系争房屋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系争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376万元,甲方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为:1.2016年5月18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26.6%计100万元,2.2016年5月27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23.4%计88万元,3.2016年6月5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50%计188万元。该份预售合同落款处只有瑾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志祥的签字,好一家公司未签章。当日好一家公司收到瑾林公司通过POS机支付的房款95万元。2016年5月25日瑾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志祥与好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汪某表示:“5月27日应付88万元,另一半188万元见发票付款。”2016年5月26日瑾林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好一家公司购房款88万元。同日好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微信表示:“到帐了,合同明天给你送去,发票开好。”

一审另查,瑾林公司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到:系争房屋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了合同信息备案,买方为瑾林公司,卖方为好一家公司,转让价款为376万元。该信息查询结果另备注:“上述信息依据仅为网上备案系统接收到的合同备案信息,本查询结果无法认定备案合同文本是否经过买卖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生效”。

2016年10月19日瑾林公司起诉好一家公司[(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要求好一家公司继续履行其与瑾林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就系争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好一家公司支付迟延过户和交房的违约金。好一家公司认为其公司签字的流程是先由销售人员从网上将合同文本打印下来,瑾林公司签字,但合同具体条款最终确认盖章需要好一家公司的最后审核,员工将签字后的《预售合同》提交至好一家公司处后,好一家公司发现该合同出现多处重大条款的错误,比如交房时间写在签订合同之前,总房价的数额与《认购协议》约定不符等,所以好一家公司最终并未确认该份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签订的外部形式来看,双方最初签订的《认购协议》明确载明系争房屋总价款为3,968,889元,汪某的书面承诺亦表示系其“个人”保证托关系使瑾林公司享受九折优惠,此后《预售合同》对系争房屋的价款进行变更,该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法律意义上属于新要约,新要约应经过对方承诺方可成立,但好一家公司并未在《预售合同》上签字,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合同约定了于2016年4月30日交房,然好一家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己方的义务,而瑾林公司仅支付了前两笔款项,瑾林公司所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就此不能简单的以瑾林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占总金额的比重来衡量是否属于“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瑾林公司亦表述2016年6月5日之后,双方就是否能按照九折优惠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多次协商,由此可见,好一家公司并未接受《预售合同》中原合同总价九折的价格。因此瑾林公司主张双方的《预售合同》成立并要求据此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好一家公司的销售汪某在与瑾林公司磋商过程中,向瑾林公司保证可以按照九折优惠签订合同以及之后催促瑾林公司付款的行为,瑾林公司可以另行向好一家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1月1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瑾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好一家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签收该案民事判决书且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一审庭审中,瑾林公司提出申请,认为(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件的生效日为2017年1月27日,要求以此时间节点为估值时点,对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9月22日受一审法院委托的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室办公房地产估价报告》[沪城估(2017)(估)字第02684号],评估结论为系争房屋房地产价值总价为433万元,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为38,167元/平方米。瑾林公司预缴评估费11,990元。瑾林公司对评估报告的结论无异议。好一家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如下:1、评估报告评估的系争房屋房产价值明显过高。根据上海市房价走势,受国家限制办公用房销售的政策影响,办公用房销售遇冷,房价较去年持平,没有较大幅度上涨。好一家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销售系争楼盘西楼310室,单价为26,992.47元/平方米,2017年2月22日销售的同楼盘西楼21层2506室,单价为36,514.52元/平方米,2017年2月22日销售的2506室房屋交易时间与系争房屋的评估时点相近,楼层比系争房屋楼层更高,其销售单价应当可以作为参考,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不应当高于2506室这套房屋的销售单价,现在评估单价反而高出很多,明显不合理;2、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报告的依据是瑾林公司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形成时间是2017年6月7日。估价机构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17年8月14日,估价机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亲自至房产交易中心调取资料而不应当直接采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3、估价报告估值的基础资料不充分。评估报告的附件中除了系争房屋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外,没有关于周边市场价格信息的任何数据。估价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严重缺失。鉴定单位针对好一家公司的异议答复为:1、根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对上海市房产中的上海写字楼指数的统计,2016年1月指数为3783,2016年6月指数为3981,2017年1月指数为4214,根据上述数据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上海市写字楼指数上涨11%;2、司法评估机构查询了基础数据,主要是三套与系争房屋同小区位于东楼的房屋,2016年10月签约的2606室销售单价为40,701元/平方米,2016年12月签约的511室单价为35,898元/平方米,2016年12月签约的1801室单价为37,801元/平方米。此外,司法评估机构还查询了一批房屋的销售信息,2016年10月系争楼盘26楼数套房屋的平均成交价为4万多元/平方米,18楼、23楼、25楼数套房屋的平均成交价为37,000元/平方米左右;3、评估报告写明本次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等资料均来源于当事人(瑾林公司)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不动产登记薄是瑾林公司提供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情况下,评估机构认可瑾林公司提供的资料,司法评估机构没有义务核实系争房屋的房产信息。鉴定机构鉴定假设的前提是可以自由交易,不考虑其他因素。

一审审理中,瑾林公司明确本诉诉请为,1.经生效判决确认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之间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成立,好一家公司没有依据继续占用瑾林公司支付的房款188万元,故要求好一家公司返还已付房款188万元;2.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好一家公司应赔偿瑾林公司缔约过失损失即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433万元与预售合同约定的房价376万元之间的差价57万元;3.2016年6月1日之前瑾林公司已经支付完毕房款188万元,瑾林公司认为2016年6月1日是好一家公司答应将盖章合同交付瑾林公司的时间,但最终双方未能签约,故要求好一家公司赔偿瑾林公司已付房款188万元的利息损失:以188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到实际返还日止。

好一家公司则认为,汪某是好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但汪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无法代表好一家公司。2016年6月5日之后损失应当终止,2017年1月的房屋差价损失与损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瑾林公司没有提供其公司账户,客观上好一家公司无法返还已付房款188万元,不同意赔偿房款的利息损失。在瑾林公司同意配合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好一家公司同意返还已付房款188万元。

好一家公司明确反诉请求为,(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中法院虽然确认了预售合同未成立的事实,但判决主文是针对瑾林公司要求继续履行预售合同的诉请而作出的,因此好一家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好一家公司、瑾林公司之间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成立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预售合同》未成立,要求瑾林公司协助配合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手续。

瑾林公司认为,同意协助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手续,但法院无需再宣告合同未成立。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912号】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属一事不再理范围。(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中,瑾林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认为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之间的预售合同未成立,据此驳回了瑾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预售合同的基础状态并没有作出处理,故好一家公司反诉要求确认预售合同未成立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好一家公司请求确认预售合同未成立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未成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瑾林公司同意协助配合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双方之间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手续,故好一家公司就此提出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瑾林公司就系争房屋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88万元,好一家公司理应返还,瑾林公司请求好一家公司返还188万元房款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磋商涉案预售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2016年4月21日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认购协议》,好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在《认购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同意托关系申请九折优惠,若申请不到,定金退回。”2016年5月18日瑾林公司前往好一家公司处签约,好一家公司提供的《预售合同》文本约定的房价为376万元,根据该待签的合同,使得瑾林公司误以为好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已经为其申请到房价9折优惠,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已经达成以376万元价格交易的合意,且好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汪某在明知好一家公司未在《预售合同》上签章的情况下,仍然催告瑾林公司支付房款,未如实告知好一家公司最终未确认该376万元交易价格的事实,违反了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汪某系好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好一家公司承担,所以就《预售合同》未成立好一家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瑾林公司作为一名商法人,相比一般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对签约的环节、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更加了解。然而纵观整个缔约过程,瑾林公司在未取得好一家公司签章的《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就先行支付大部分房款,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应小于好一家公司。现瑾林公司主张的利息和房屋差价属于本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关于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截止2016年5月26日瑾林公司已经支付房款188万元,此后双方对涉案预售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预售合同》未成立并据此作出(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民事判决。好一家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签收该案民事判决书且未上诉。未成立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正如前文所述,缔约过程中,好一家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瑾林公司径行支付房款亦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双方对自2016年5月27日起算至(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判决生效日即2017年1月31日期间利息损失的发生均负有过错,现瑾林公司主张自2016年6月1日起算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故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应按照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予以分担。(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判决生效后,好一家公司已经知悉《预售合同》未成立,其应当及时返还或者提存已付房款,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好一家公司自2017年2月1日起继续占用已付房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应由好一家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瑾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好一家公司主张系因客观原因无法返还已付房款不同意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差价损失。对于好一家公司就系争房屋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司法评估就估价对象进行评估时采用一般假设,不受相关政策影响,同时鉴定机构当庭陈述了上海市写字楼的指数趋势、罗列了采样的基础数据,所采样房屋与系争房屋皆位于系争楼盘的东楼,且评估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好一家公司提供的系争楼盘西楼的销售数据不具参考意义,且无证据反驳鉴定单位的采样,故一审法院对好一家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司法评估房地产价值与《预售合同》约定房价之间的价差为57万元,综合缔约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好一家公司应当赔偿瑾林公司房屋差价损失34.20万元。瑾林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确认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成立;二、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房款188万元;三、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损失34.20万元;四、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88万元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以18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60%;五、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88万元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以188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六、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预售备案登记手续。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863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23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40元;反诉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收取),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元,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1,990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96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94元。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647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房屋差价损失以及188万元的利息损失。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并不存在缔约过失,然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销售人员先是在《认购协议》中注明“本人同意托关系申请九折,若申请不到,定金退回。”此后上诉人提供的《预售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房价以及销售人员催告被上诉人支付房款的行为都使得被上诉人认为已经申请到优惠。因此上诉人销售人员的行为足以使被上诉人产生误解。而上诉人销售人员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即支付房款亦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司法评估确定的房屋价格,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差价损失34.20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被上诉人根据此前生效案件的生效时间主张作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价值的估值时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上诉人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因买受人对房屋升值利益的获取系以其应支付相应房款为前提,故一审法院在支持被上诉人房屋差价损失的同时,被上诉人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应已包含在房屋差价损失中得以补偿。现一审法院再行支持被上诉人已付房款188万元利息的诉请,实际系认可被上诉人在未支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仍可获取系争房屋相应升值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本院对此不予认同,并对一审相关判项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9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863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756元;反诉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收取),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元,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1,990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96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0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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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

一、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

2018.12.13执行案件的管辖

2018.10.28执行案件的管辖

2017.8.10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2017.9.5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9.1.7违法建筑可否强制执行?

2019.1.10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执行?

2019.4.20人防工程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执行?

2017.8.4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2018.7.16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2018.12.8可否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

2019.12.1可否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2019.10.14执行案外人房产之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

2019.2.14可否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2019.2.27对被执行局查封的房屋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16.6.12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2018.2.22司法拍卖的撤销

2018.10.18房和地分开拍卖,成交后可否再撤销?

2018.7.10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

2018.10.23参加法拍法律风险之补偿价及救济途径

2018.7.26多个普通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2018.2.25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9.2.17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否参与分配其中一个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

2019.2.20执行分配中,员工工资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2018.10.29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

2018.10.22强制执行中,“抵债”要考虑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2018.6.28法院强制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

2017.8.13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2019.4.10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

2018.6.22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8.12.15执行公司财产时,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8.8.5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9.1.4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8.8.12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8.8.3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就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

2019.9.17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9.4.3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8.6.24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2017.6.2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2018.6.27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8.9.25仅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未经析产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019.10.18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2018.8.4执行前第三人承诺代偿债,执行中可否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8.12.16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2018.7.12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2018.10.5强制执行中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2018.10.13“执行程序终结”怎么理解?

2018.12.17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2018.10.31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恢复执行?

2018.12.18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的法律后果

2017.9.2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2018.7.27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2017.8.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2018.5.2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2017.9.22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罚款

2017.9.19执行程序中的拘传

2017.9.20法院执行中的拘留

2018.5.5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2020.1.14从最高法院案例看强制执行中对生存利益的保护以及可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2019.9.21执行标的异议的指导原则或“总则”是什么?

2019.10.5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2019.10.12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范围,法院如何处理?

2018.11.26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2019.10.21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2018.12.22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

2018.3.3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2018.12.23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2017.8.16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2017.6.17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2018.9.6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4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9.3.22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9.10.15《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2019.10.30《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2019.12.5《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2019.6.21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9.8.12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20.1.2“九民纪要”背景下,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9.11.30房屋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

2019.8.17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2019.3.26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9.4.7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9.12.20抵押权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2018.11.29已网签,买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9.2.19因限购而未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2018.7.2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全部价款?

2019.1.6不动产买受人采取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购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付款条件?

2017.6.1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9.1.28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执行异议,需注意合同效力

2018.8.6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2018.6.21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2018.7.4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019.6.4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019.10.29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020.1.28最高法院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权并可排除执行

2018.5.15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2019.5.20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2019.6.22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2019.10.19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法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

2018.2.10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

2018.6.14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

2018.9.13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2019.9.23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2020.1.21从最高法院案例看:购买有抵押的房屋有过错,不能排除执行?

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过户,即因房屋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7.6.18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2018.7.18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2018.8.29抵押登记不明确,“抵押权人”能否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2019.1.9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2019.5.16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2019.11.28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2018.7.11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9.4.28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8.1.4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

2018.3.20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2019.7.1业主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2019.7.2可否依据《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排除执行?

2019.12.9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排除执行?

2019.11.4“业主”可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排除执行?

2018.11.25业主全款购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2018.9.11业主凭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2018.9.22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要件之占有未经验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合法占有?

2020.1.27最高法院案例:房屋买受人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一手房可以构成合法占有?

2018.5.10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2018.8.30商业用房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抗承包人的执行?

2019.4.2可否以自己是业主为由排除执行?

2020.2.3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价款,不得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2017.11.2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8.7.29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9.6.5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9.6.19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9.11.5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9.11.18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9.12.10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2019.12.27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2019.2.13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2019.3.13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2019.3.9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2019.11.27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2018.9.23以房抵工程价款之债,因房屋有抵押没过户,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2019.9.9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2019.10.11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2018.2.9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2018.9.28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2018.11.11机动车买受人排除执行需满足的条件

2019.7.7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2019.8.7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2020.1.6机动车买受人(非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2019.10.31未过户,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2018.7.28动产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8.10.8保留所有权买卖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7.6.10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8.11.5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8.2.28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2018.6.25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9.3.1《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2019.3.27《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2020.1.20从最高法院的案例看离婚是否可以对抗执行

2019.12.13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

2019.4.9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孩子是否有权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2019.2.28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2019.4.11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2019.5.26以房抵债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不是排除执行的依据

2018.11.3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可否执行该钱款?

2019.10.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2018.9.15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2019.3.20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2019.7.1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2019.11.1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2019.1.3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2018.12.6案外人基于债权转让所提执行异议

2018.5.2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

2018.11.2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2019.4.24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2019.7.23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2019.9.4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2019.12.6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开发房地产,法院执行企业名下的该房地产时个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2018.11.7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2019.7.6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2019.10.20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2020.2.5最高法院案例: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2018.8.25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

2018.9.18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了?

2019.2.25可否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入破产程序?

2018.11.12案外人排除执行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2019.10.28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2020.1.16“九民纪要”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确权判决”当慎用

2019.4.5未实际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2018.10.4案外人可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2019.1.5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2018.7.15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2019.1.17被执行人是房屋买受人,卖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2020.1.11“九民纪要”背景下,可否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执行?

2018.9.29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2018.1.2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2018.9.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2019.10.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2018.10.1执行标的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8.9.1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徐汇法院篇

2018.9.9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黄浦法院篇

2018.10.10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

2019.10.13可否对诉讼中的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018.2.12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2018.2.14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

2018.7.23强制执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2018.10.20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物评估价明显“偏低”怎么办?

2018.8.19法院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由对房产过户的申请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如何救济?

2018.7.24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执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

2018.7.6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2018.7.22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议?

2018.10.25可否对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018.5.26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

2018.11.19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作为执行的抗辩?

四、保全相关法律问题

2019.1.20房子在过户过程中,法院可否查封?

2018.2.8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8.10.26被保全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超标的保全,如何进行救济?

2018.8.18如何认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标的?是否考虑存在抵押等价值瑕疵?

2017.9.24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2018.2.5超标的保全的损害赔偿

2018.1.31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2018.1.28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第二部分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效力

2020.1.10“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016.10.25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017.4.28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2019.5.11慎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2016.4.10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7.1.6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

2016.11.17《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2016.6.13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9.3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016.10.27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2016.3.20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6.5.15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11.10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6.7.9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7.1.21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8.1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6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5.12.19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6.5.23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2016.8.13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2017.12.28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6.12.25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2016.8.14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2017.11.14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2016.11.23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2016.3.10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2017.4.10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

2016.6.5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2016.10.21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0.1.9“九民纪要”和房价上涨双重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2018.8.7房价上涨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2016.6.11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2016.5.31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016.9.28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2016.10.28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2019.1.1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

2019.10.7虚假的一房第二卖经过虚假诉讼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济?

2019.10.22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2019.8.15房产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成立及违约金的调整与过错的关系

2018.11.18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

2018.8.8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宝山法院篇)

2018.8.27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青浦法院篇)

2018.9.4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二中院篇)

2019.5.2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卖售人无需赔偿

2019.7.10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

2019.12.4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

2019.8.6上海一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结婚没用,拖诉讼时间没用

2019.8.24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018.3.28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

2017.9.7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8.29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2016.5.19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2016.9.19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2016.9.8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2016.5.25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2016.9.13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7.12.23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

2017.3.1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7.10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6.8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016.9.4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7.1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2017.5.9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11.2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2017.4.14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

2018.4.18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2019.6.28房屋买卖中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2017.12.21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2016.10.18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2016.12.22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2016.9.12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2017.1.5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2016.10.7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2016.6.16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2016.9.27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2016.9.5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8.19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2016.10.17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2016.5.4《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3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2016.3.29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2016.9.15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2017.5.1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2017.2.26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016.7.2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2017.11.8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2016.6.22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2017.2.12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2017.2.28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2016.5.16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2017.4.5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2016.8.26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2017.2.13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2017.5.20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16.8.7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19.5.19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2019.7.30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2016.9.26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2017.5.8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2016.8.3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2017.10.25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2019.4.29工业厂房买卖中,卖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天多少?

2018.1.3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2018.5.18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2018.10.14房价下跌,定金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上限

2018.8.14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导致不能过户,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2018.12.30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赔偿差价纠纷中,是否应当在假设可分割销售的前提下评估房价?

三、其他基础法律问题

2018.4.7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

2018.1.9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2017.5.16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

2017.4.29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2017.11.18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2017.4.8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2017.3.18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2017.3.17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

2018.3.10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

2019.11.3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2017.2.9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2018.3.16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2.8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2017.2.2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2017.1.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2016.12.28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2016.12.17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6.12.5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2016.11.3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

2016.10.9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6.10.6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2016.9.30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2016.9.22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2016.9.17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2016.9.1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6.8.21(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2016.8.11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9.10.23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犯罪?房屋归谁?

2016.8.10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2016.7.30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2016.7.29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2016.7.22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2016.6.29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2016.6.24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6.6.23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2016.6.2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2016.5.2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2016.5.6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2016.4.8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2016.3.30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2016.3.22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2016.3.21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2016.3.14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016.3.12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2016.3.8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6.3.7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2016.3.6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2016.3.5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2016.3.3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2015.9.26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2016.2.29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2017.9.18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2017.9.14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2017.11.15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2018.2.3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

2018.2.4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

2019.5.24从承租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看抽象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9.7.21上海:人防工程可以办产证,所有权归开发商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7.10.9“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7.3.5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7.2.7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2016.11.24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2016.10.22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2016.8.9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8.3.6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7.6.13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6.11.18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2016.9.16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5.6.8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2016.4.23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2016.11.22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2017.2.14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7.4.27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5.22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2016.7.14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2017.11.20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五、无权处分问题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2017.1.18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2016.10.8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2016.7.8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2016.6.27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2016.4.29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2016.12.12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2016.10.3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2016.5.12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2017.1.4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2016.10.2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2016.8.16“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2017.12.9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2018.5.3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9.5.3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2019.7.24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2018.3.23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2018.5.30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2018.3.18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2017.8.7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2018.3.19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2017.12.8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2016.7.31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6.7.18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5.11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2017.6.8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2019.6.25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售人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之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2017.5.22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7.5.23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2018.5.9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2017.4.17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5.10.6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2018.4.4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2018.4.6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018.4.8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

2018.5.28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7.4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1.2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2016.8.28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2016.8.18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2016.8.15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2016.7.23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2016.7.4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2016.6.14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6.8.23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7.5.3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九、户口问题

2017.7.5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2017.5.21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2017.5.12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2017.5.1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2016.12.20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2016.11.21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6.11.16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2016.11.1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8.27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2016.7.25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7.16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2016.5.13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2017.4.18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2017.4.7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2017.3.30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2017.3.24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7.3.23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2017.3.20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2017.3.19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2017.2.23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2017.2.21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2016.11.29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2016.10.1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2016.9.25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2016.9.10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2016.7.6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2016.6.26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2016.5.1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2016.4.27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2016.4.25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4.21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2016.4.1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2016.3.2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7.6.14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2017.6.4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2017.5.29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2017.5.26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2017.5.13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2016.7.15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2016.5.10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2016.3.25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2016.8.30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2016.7.2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8.5.17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

2019.7.11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买受人因无购房资格而无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2020.2.6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2017.5.2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2017.3.21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2017.2.22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2017.2.5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9.11.1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履约的合法抗辩

2016.6.15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2016.4.2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2016.3.31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2019.7.5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的风险与预防

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2020.1.7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不能判决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2016.10.2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2016.10.13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2016.8.2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6.21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18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8.4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6.5.26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2016.9.23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2016.9.14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2016.8.31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2016.8.8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2016.8.5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2016.7.3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2016.4.15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7.2.10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7.1.17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10.15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6.9.9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2016.9.2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2016.4.18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7.26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2019.7.13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合同效力

2016.4.6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十三、违建问题

2016.3.13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2017.3.28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2017.2.25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2017.5.27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2017.1.11《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2016.12.14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2016.8.22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2016.7.21《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2019.10.16《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2019.12.11《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2016.6.20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2019.11.19房产中介收取的“团购费”是否应当返还?

2018.4.1中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2017.11.11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2016.5.2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2016.3.27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2016.3.17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2017.4.20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2016.11.10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2016.4.26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2019.4.30中介与开发商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中介就拿不到钱?

2016.4.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2016.12.31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1.7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2018.1.8业主付款迟延,开发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9.2.8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这么判

2019.2.9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松江法院判决分析

2019.2.10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浦东法院判决分析

2019.2.11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青浦法院判决分析

2019.2.12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之上海一中院判决分析

2019.2.18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之上海部分法院判决分析

2017.3.9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8.1.21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责任如何承担?

2017.2.15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2018.1.15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其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

2016.7.17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2016.7.7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2016.6.28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2017.3.12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2016.7.5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7.4.3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2017.2.3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2018.1.12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018.1.18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8.1.19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2018.1.23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获得了规划许可,是否还构成违约?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2017.9.27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2018.6.10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及法律依据

2018.6.9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2016.4.16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17.10.16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2018.5.8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分?

2017.10.15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2017.10.11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7.10.14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17.10.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

2017.10.8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2017.9.13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2017.10.12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2017.10.19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8.8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2017.8.3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

2016.4.3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6.6.9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7.11.7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2018.2.24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

2018.4.11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3.3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之分手后分割相关法律问题?

2019.3.23同居结束后析产,赠与?借贷?平均分?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2017.12.2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2018.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

2017.9.1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2017.8.29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2017.8.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2017.8.24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7.8.20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7.8.18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7.11.5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2017.11.22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2017.11.25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2017.11.28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2017.11.30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2017.12.3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2017.12.4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

2017.12.6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017.12.10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2017.12.16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017.12.17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12.27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十九、程序性问题

2017.10.18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2017.11.27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2018.4.27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

2018.4.30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

2018.5.1保全错误的赔偿

2018.5.27财产保全错误就要赔偿?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

2019.6.3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看合同相对无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019.6.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应否支持?

2019.6.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9.8.3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

2019.6.24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推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否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2019.6.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

2019.7.3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

2019.6.8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

2019.7.4发包人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2019.7.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解除权

2019.7.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

2019.7.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与原因力的关系

2019.7.17发包人提供有缺陷的设计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为何要承担责任?

2019.7.18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风险责任的承担

2019.7.20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

2019.7.29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2019.7.22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2019.7.25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和计付标准

2019.7.26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

2019.7.31最高法院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裁判规则

2019.8.1最高法院关于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后果的裁判规则

2019.8.8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否还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019.8.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少鉴定原则”

2019.8.16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发包人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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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买房也是如此,尤其是买二手房。由于二手房纠纷问题越来越多,所以,在买二手房时,购房者更需要多多注意细节,在此,小编要说的是,2019年买...(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