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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需名副其实

日前,上海市印发意见,明确提出上海中小学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人选由法院、检查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单位提供,参与学生欺凌治理和罪错学生教育矫治等工作,督促学校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制度机制。(9月15日 人民日报客户端)

上海市实施的中小学配备法治副校长制度,有具体的目标要求和职责分工,为组织实施提供了依据。但是,意见只是组织实施的“蓝本”,欲实现工作预期,最主要的还是要充分发挥副校长的作用。笔者认为,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人尽其用。

回顾以往,为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各中小学校几乎都聘请了法治副校长。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治副校长多为“虚衔”,在学校中难觅其踪影,履职情况和工作效果可想而知。

有位还要有为,只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才能实现工作预期。学校聘任法治副校长,仅有“名”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要名副其实。

一要有权。兼职法治副校长本身即是外聘和兼职人员,如果学校对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很容易产生“高职低聘”或“有职不聘”现象——兼职人员空有“领导岗位”,却没有权力。要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真正赋权给兼职副校长,实施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要有责。责,即干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了让法治副校长切实履行职责,主管部门及学校在赋权的同时还要赋责,即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强化管理举措,激励上进,鞭策后进,全面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要有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及学校要定期对学校责任领导及教师的德、能、勤、绩等进行考评,对于兼职法治副校长等外聘人员,也要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这是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的必要举措,也是人事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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