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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招考被“歧视”,源于制度设计滞后

8月22日,针对新闻报道的“孕妇参加教招考试因未做胸透被拒绝录用,新乡文教局称体检缺项”一事,当地宣传部门回应称,不存在刻意阻碍问题。笔者未做现场调查,不能轻易判断孰是孰非。但从多年的执业经验看,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没有糊涂如此地步,依法治教的锣声越敲越响,足以让全国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警醒,尤其是面对教师招考这样高度敏感的话题。

据报道,邹某笔试第二、面试成绩第一,总成绩第一,因怀孕无法做胸透项目,被当地文教体卫局以体检项目缺项不合格为由“拒之门外”。我们毫不怀疑当事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但也可以肯定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胸透项目结果报告单的客观性。当地文教体卫局依据其体检项目缺项,判断体检不合格也在情理之中。因体检不合格不能被招录,符合事业单位人事招考的原则精神。所以,从逻辑上判断,当地文教体卫局不存在工作上失职,更不能简单推定其性别歧视,尤其是变相歧视孕妇。

但是,结果会倒逼我们思考问题出在哪里?谁该为此事负责买单。我们当然不能简单认定,因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提供体检报告,负所有责任。笔者认为问题出在事业单位招考制度设计,我们应反思制度的合理性,重要思考如何吸取此次事件教训,下不为例。

揆诸现实,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无可厚非。但更要时刻把制度置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层面多维多向思考,尤其是制度要经受实践的检验,符合时代精神。形势总是向前发展,尤其是制度的外围环境瞬息万变,任何一项制度也未必能经得起所有现实的检验。

以事业单位人事招考为例,历史的情况是,参加招考的对象多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构成、政治审查也通常较为简单,几乎不存在招考对象怀孕等复杂情况。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人员流动加大,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的观念深度变革,参加招考人员复杂性由之增加。招考公告的“游戏规则”就要顺应形势变化,做适度的调整,努力做到提前预判、事先告知,而不是事后补救。

当然,我们能理解事业单位招考,尤其是教师招考的特殊性,其遵循的是“缺一补一”的原则,用人单位不愿出现“招了人却用不了”的窘境。比如,学校根据学科缺额的情况确定招考对象,但遇到孕妇、疾病等情况却不能上岗,也是人力资源的浪费,新乡招考即属于典型的“招了人却用不了”的特例。但结合实际情况,还是应深思熟虑,弥补制度缺陷,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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