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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需加快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引发社会热议。此前,已有多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提案、议案的形式建言民办教育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学校。”《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任务、要求和责任。随后,上海、北京、广东、江苏、云南等省市依据上位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省(市)级实施办法。但笔者检索后发现,地市级层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还不多,目前可以公开查阅的有:《温州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12月发布)、《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2月发布)、《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20年3月发布)等。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仅从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看,各地尤其是市、县级政府还需加快贯彻落实,尽快建立、完善政府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快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涉及教育、人社、民政、编办、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多个部门,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顶层设计,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稳妥推进。从工作方法和路径看,具体实施分类管理的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学习,准确理解国家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精神要义和政策导向。通常情况下,可由教育部门牵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文件并广泛征求意见。

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在分类管理实践中,既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谁来监管”等问题,还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用地、收费、税收等相关政策,消除政策歧视,打通政策梗阻。比如,对于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终止程序,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分类处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对终止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按规定细化补偿或奖励的具体办法。

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需要理性对待民办教育,支持和规范不可偏废。在稳妥实施公民同招、摇号录取等民办教育改革治理政策的同时,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加快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主动调控民办教育的规模、类别,更好地发挥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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