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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措施”有助于教育惩戒精准实施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教育惩戒的概念、适用范围、功能目的、具体措施、禁止情形、救济途径等方面。按照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失范的具体情形,《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在教育惩戒权科学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也同样提及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措施,但由于立法不够具体、细化,立法条文尚存释明空间,让部分教师陷入“不敢用”“不知道怎么用”的困惑。

而分级化的惩戒方式让教师有了可参照、可操作的具体标准,能够促进教育惩戒精准实施。《征求意见稿》不仅列举了惩戒的具体实施措施,还按照轻重缓急作出排序,使得立法内容具备层级递进式的逻辑,让惩戒条款不再是“沉睡条款”,让教师群体敢用、会用。

分级化的惩戒体现了“分级限权”的现代行政立法思想,让惩戒权的行使具有制度性的约束。《征求意见稿》中的“一般惩戒措施”可由教师当场作出,“较重惩戒措施”需要经过德育工作负责人的同意,“严重惩戒措施”则需要提请学校。惩戒措施严重级别越高,所需的权限也越高、程序越复杂,惩戒权也就有了相应的规范制约。

此外,设置分级化的惩戒措施能够推动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就是校规校纪。有些学校将校规校纪束之高阁,学生并未见过具体条款文本;有些学校没有成文式的校规校纪,往往依据自然习惯或是教师的判断来认定学生是否违规违纪;还有些学校的校规校纪存在内容矛盾、冲突的情况……施行惩戒的前提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认定,这也将倒推校纪校规不断制度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应参与教育惩戒过程,这意味着司法参与、社会参与将成为治理学生行为失范现象的常规选项。《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早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制度,但其工作究竟如何展开,却一直处于含糊地带,此次教育惩戒的制度化需求可谓是给出了十分典型的制度示范。

总之,分级化的教育惩戒措施体现了现代行政的基本理念,在落实上具有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它将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具体措施串联起来,从“单一措施化”的治理转向了“综合系统化”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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