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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应合法合理

西安一所补习学校为消除电子产品的负面影响,不准学生带手机,违者罚一千,进校门前学生要接受比机场安检还要严格的检查。补习学校这一行为引发了热议,不少人认为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执法权,不能对学生搜身、罚款。但也有人认为,教育培训机构需要这样严格的管理。(11月20日 中国青年网)

补习学校的初衷获得不少人的肯定,但搜身、罚款等措施已然越过了法律底线。这一看似合理却不合法的管理行为也表明了教育培训机构正在面临的困境——管理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与学校的主体性质不同,教育培训机构无法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方法全靠自我摸索,往往逾越了底线而不自知,引发了不少争议。

首先,为了某些教学目的的实现,学生、家长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就常规性管理方法进行协商,对部分权利进行让渡。常规性管理方法包括不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教导措施(如教育警告、点名批评等)和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财产措施(如暂扣财物)。其中,强制性财产措施主要是限制学生对某一物品的使用权,并是不剥夺学生或家长的财产所有权。教育培训机构可与家长、学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由培训机构限制学生使用,当然,其在暂扣物品期间负有保管财物的义务。双方明确约定,不仅有利于学生明确在校期间自身行为的责任后果,也能保证教育培训机构常规管理的合法合理性。

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在落实相关法律时,应为教育机构开出“禁止性管理措施”。权利的让渡是有条件的,在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与不符合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协商以及违背双方意思自治等情况下,教育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订的有关管理行为授权是无效的。这就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在管理与执法中切实考虑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况,切实做好宣传、监督工作。当然,教育主管部门也不可矫枉过正,过多干涉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协商过程,应当在保证“行政少干预”的前提下,列举禁止性要求,限制不当管理措施的使用,以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学生的教育空间。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社会力量,有效地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满足了学生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在规范其发展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家长、学生都不能缺位。一方面学生、家长通过权利让渡明确其管理范围、管理方式,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握好适度干预的程度,做好监督和引导,列举相应的禁止性管理措施,让培训机构有底气地在框架内行使合理合法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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