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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公助”不能成为公办学校掘金的幌子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通知中要求,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招生、不得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等等。(9月14日中新网)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公助”的办学模式。由于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并实行监管指导,“民办公助”促进了我国民办中小学的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打着“民办公助”政策的擦边球,出现了公办中小学举办民办学校的现象,引发社会热议。

近年来,“民办公助”政策逐渐异化为公办中小学校大肆掘金的幌子。有的公办学校寻找政策漏洞,将初中部分离出来,另取校名,改制成“国有民办”或“民办公助”,这样可以不用遵守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有的学校打着民办学校的旗号,实际是公办学校的“分校”;还有的公办学校表面上是与民办联合办学,实行的却是公办学校一元化管理。将公办改为民办,目的不言而喻,即可以依法取得自主定价权利,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公助变成了“公办收费”的幌子,不仅大大增加了家庭教育负担,加剧了社会的教育焦虑,更严重破坏了义务教育生态秩序。不少所谓“民办公助”学校,享受着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依靠着公办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和生源,在地方形成了“掏空公办,扶强民办”的马太效应。这种办学乱象,既动摇了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混淆了公民办教育的职责界限,同时也破坏了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挤压了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扰乱了就近入学规则,一定程度加剧了“择校热”的现象。

公民混办、借民办赚钱,绝对不是“民办公助”的正确打开方式,公民办学校共同发展是“既有良性竞争,又有协同发展”。因此,公办学校通过民办公助捞取不当得利必须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法人独立、经费自筹、民办管理”的教育特性必须依法保障。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7条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重庆市在制定地方教育法规时,删除了“条例”的可塑成分,看似有“一刀切”的嫌疑,实质上强化了法律的严肃性,为解决多年来颇遭非议的民办公助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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