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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教权不应泛泛而谈

日前,广东省公布一草案,拟定教师管教权,必要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引发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是宽泛的,教育教学的方式是多样的,管教权应当是其应有之义。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家校矛盾日益复杂化,有关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屡见不鲜。学生愈来愈难教育,家长对教师愈来愈不信任,加上媒体对教育过度关注,造成教师教育学生过程中束手束脚,莫说惩戒学生,就是最基本的批评教育也不敢使用。教育的手段与方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不能仅有赞赏,更要有批评。教育的管教权原本就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现如今却成了绕而远之、谈虎色变的禁区。这无论对于学生,还是对于教师,或是对于教育,都是极为不利的。广东省公布的草案中,明确教师的管教权,看似理所当然,却具有重要的现实导向意义,是当前教育过程中亟需明确与解决的教育基本问题,也是教师教育教学活动存在的困惑与难题。

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理依据,教师不敢管,不敢问,不敢批评,不敢教育。另一方面,立德树人、全面育人、提高质量的教育需求越来越强烈。在社会现实与教育需求的矛盾冲突之下,教师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具体明确的规定,对管教权予以界定。

然而,教育管教权却是一个敏感与复杂的话题,其焦点与界线在于“适度”,稍微越界,便会将教育惩戒演变成教育体罚。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与细则,没有相应的实施规程,极易引起教育性质的变化,对学生身心发展造成伤害。再者,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或是对学生实施惩罚的过程中,后果谁来承担,是否会引发家长的质疑,是否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同样需要明确的规定。

教育管教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但这项权利规定宽泛,失之笼统,教师不敢落实,也无法落实。如果新下发的规定依然仅停留在管教权的赋予上,没有实施细则的跟进,这样的管教权依然是空中楼阁、水中花、镜中月,教师不敢触碰,更不愿碰触,以免伤人伤己。

教育管教权不能泛泛而谈,要以具体方案呈现,如细化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主体,等等。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管教权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需要明确的规定,让教师敢用、会用、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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