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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政府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的服务职能?

据悉,江西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新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江西省发布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规,强调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深化教育改革意义重大。

毫无疑问,义务教育必须体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特点,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显然有违“义务”的基本含义,但要求此类学校短期内退出办学行列不切实际。政府部门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才能平稳顺利地完成过渡工作,使民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

首先,政府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实际,妥善解决现有学校的过渡问题。各民办学校的办学历史、发展模式、社会效果不尽相同,要进一步细化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路径和原来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转制为非营利后继续办学的补偿或奖励措施,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自主选择权,积极探索“一校一策”的地方方案。

其次,政府部门要根据分类管理要求,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地方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后续发展。同时,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另外,政府应确保基金奖励、捐资激励、教师福利等政策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

最后,政府部门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会引起民办学校师生或大或小的波动,政府部门要着眼于民办学校长远发展,以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民办教师的稳定工作,保障民办教师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义务教育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同时,要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课程学习、升学志愿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这样才有利于整个教育事业的均衡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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