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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孩子“认贼作父”,怎配为人父母?

据媒体报道,湖南道县一对父母以5万元一年的价格,“出租”了自己的女儿妞妞,让几个常年从事盗窃的人充当自己女儿的“云父母”,让盗窃犯为自己“云育儿”。更可怕的是,像妞妞父母这样,把自己孩子“出租”出去,几乎成为当地的一个产业。今年3月份上海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已抓获此类嫌犯150多名。

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尤其是中国的父母,为了孩子更是恨不得把心都掏出来。没想到竟然有一群“亲生父母”,孩子生下来不去送他上学,反而出租牟利,而且是“认贼作父”,让孩子干盗窃营生之事,如此荒唐行径,实乃匪夷所思。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在“亲生父母”和“云父母”的教唆熏染下,被出租出去的那些“爱的弃婴”,将会面临怎样的畸形成长?长大后又将如何自立于社会?是不是永远只能徘徊于社会的边缘乃至“贼性不改”?这些问题使人细思恐极、不寒而栗。

那些“出租”孩子去做贼的父母,当然需要教育乃至实施应有的惩罚,但如果寄希望于这些无耻到不顾基本人伦底线的“亲生父母”们幡然醒悟,显然不切实际。

正因如此,经救助站申请,安徽蚌埠蚌山区人民法院裁决,剥夺妞妞亲生父母的监护权。这也是我国首例由民政机构提起的异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这些不配为人父母者,当然需要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但问题是,又该由谁来承担起妞妞的监护职责?一个妞妞可以由救助站监护,一群妞妞该怎么办?

基于有效弥补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缺憾的考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提出由政府兜底未成年人监护,把政府的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并明确提出对“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撤销监护权,同时辅之以“临时监护”制度,即没有依法获得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作出的细化规定,使得维权方在特殊情形下能够依靠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无缝隙的监护,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对于那些不懂得怎样抚养孩子的父母,要想拯救被“出租”去做贼的孩子,如何让国家监护真正落到实地,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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