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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入规章只是落实教育惩戒权的第一步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到“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随着师生平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在体罚陋习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的情形下,教师的惩戒权也受到波及,以致很多老师投鼠忌器,不敢轻易管教批评学生。在“猫怕老鼠”的反常情形下,一些“熊孩子”气焰嚣张,学生辱骂殴打老师的事情也时有听闻。

基于对教育乱象的深刻反思,恢复教育惩戒权的呼声日趋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青岛市政府将“惩戒”正式写入教育规章无疑是对社会共识的主动回应。

人们常说,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在甲骨文中,“教”字有三个组成部分:爻,算筹;子,孩童;攴,手持鞭子、棍杖的师者。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

换言之,惩戒处罚从来都是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理智不足的未成年阶段,总有一些顽劣不化的“熊孩子”,难以通过说服来教育。更何况,绝大多数老师都不是诲人不倦、有教无类的圣人,囿于能力和精力等因素也不可能只围着少数几个“熊孩子”转。小惩大诫、防微杜渐,老师及时适当的惩戒,常常能挽救那些滑向深渊的“熊孩子”。反之,放纵未成年人的任性,则将对其成长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对“熊孩子”唯唯诺诺的老师,就是放弃引导职责的不称职老师。

由于对西方教育一知半解,中国基层教育充斥着“你最好”“你最棒”之类的甜言蜜语,有人还对中国的教育进行了不切实际的批评,认为教师严厉管教是一种绝对不可以接受的侵犯人权、伤害孩子的行为。姑且不说西方精英学校里普遍存在的对学生的严厉惩罚,英国的经验也足以证明学校教育中不可没有惩戒。英国在1986年废除体罚后,引起了课堂纪律的混乱,甚至有教师遭到学生的人身攻击。在强烈的社会呼声下,英国将惩戒权纳入教师法定权力,学校的纪律状况随即大有改善。

当然,施行教育惩戒权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厘清体罚与惩戒,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细则,建立并完善合情合理、有法律依据的行之有效的完备的惩处机制……可谓任重而道远。从这个意义上讲,将“适当惩戒”写入规章只是第一步,如果只满足于一纸《办法》,那就会重蹈“雷声大雨点小”的覆辙。下一步如何推进,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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