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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哪是不愿接收特定疾患儿童,而是不敢

2岁半的成都孩子东东(化名)得了先天性心脏病,治愈出院后,先后被附近的四家幼儿园“拒收”。好不容易通过教育局协调,第四家幼儿园收下他。不足一个月,又要求家长签订承诺书,承诺“由心脏病引起的一切意外,园方概不负责”,否则只能转园。(11月4日华西都市报)

教育法规定,学校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换句话说,只要孩子到了入学年龄,不管有什么特殊情况,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幼儿园拒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入园,暴露出我国特异体质或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但是,学校拒收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儿童,也反映了学校的无奈。比如新闻报道中的东东,虽然出院小结显示心脏病已经治愈,但并不排除复发的可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儿童入学,必然增加学校监护压力,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事故。虽然对学生校内活动进行监护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但任何事故都是学校不能承受之重。

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儿童入园、入学被拒,显然不是个例,它暴露了我国在学生安全责任划分上的法律漏洞和短板。虽然国家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但是由于缺少具体细则,这些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强制约束力,以致在责任划分和经济补偿上出现难以分割的尴尬。一些家长正是抓住这一点,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发生问题就到学校闹,一些行政领导本着息事宁人的错误思想,处理安全事故时,常常让学校承担一些“分外的责任”。

要保障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儿童的受教育权,首先要消除学校的责任风险焦虑。为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细则,坚决打击“校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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