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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学生“弹劾建议权”,只是听上去很美

贵州大学校长郑强在两会上说,贵州大学在制定治理章程上创新,今后在一定时期,学校的师生有权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学校的领导和机关、部门,包括院长提出质询;贵州大学的学生会、教代会,学生会(包括本科生学生会和研究生的学生会),有权对贵州大学的领导干部,对渎职和不作为的行为提出弹劾或者诫勉、罢免的建议。

郑校长在谈到学生弹劾、罢免校长时,还专门解释,这是“建议权”,相比过去已经“进了一大步”,并认为“不能做得过头,做得很激进”,给人的感觉是,这是很符合实际的,实实在在的改革。如果直接提学生可以罢免、弹劾校长,则会造成很多人认为是一句空话。

但我要说的是,当前情况下,在很多大学,就算是给学生弹劾、罢免的建议权,也可能只是一句空话,不过是在章程中写写而已。对于我国大学来说,当前应该首先解决的是,让学生自治。如果学生委员会,都不能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并独立运行,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同时维护学生的权益,而是成为学校行政的附庸,给这样的“行政下属机构”弹劾上级行政领导的权力,不是很扯吗?

我国大学的学生会组织,本应该是学生自治组织,但近年来,学生会却有官僚化的倾向。一方面,学生会的“干部”,并非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委任,这带来的问题是,当学生会干部的机会,被部分老师用来权力寻租,而靠与老师搞好关系当上的学生会干部,也不会想到怎样为全体学生着想。另一方面,学生会在学校管理、决策、监督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很多时候,学生会不是代表学生反映意见,而是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命令去做学生的工作,接受学校的某些不合理安排。近年来曝出的高校侵犯学生权益的很多事件,学生会都参与其中,都扮演了某些不光彩的角色。权益被侵犯的学生找不到维权的途径,只有求助媒体,通过媒体曝光来监督学校办学,把正常的学校内部问题,一次次弄成公共事件。

我国高校在制订大学章程时,都很重视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比如,学校的校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都设立学生委员,学生委员可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校长、处理学术腐败案,这看上去给学生很大的权力,也令人振奋。可问题是,这些机构,在大学里能发挥作用吗?有的学校成立了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却根本不发挥什么作用,就是摆设和工具。就算是发挥一定作用,学生委员是怎样产生的?是学校委任,还是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是代表学生履职,还是成为学生的一项“荣誉”?

高校建立现代治理结构,不能喊口号,也不能只停留在概念和形式。喊口号而不落实,会令师生反感,也会失去社会公信力。对于发挥学生在办学中的作用来说,踏踏实实恢复学生委员会的自治性,比在学术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里弄一两个学生委员做“花瓶”好得多。

另外,改革必须讲逻辑,不能逻辑不通。比如,给教师(以及)学生弹劾校领导的权力,请问,如果教师(学生)连选拔校领导的知情权都没有,怎么弹劾呢?更实在的举措是,推进校长公选,在公选中,让教师、学生知情,并参与、表达,甚至可当场决策,对几个进入最终候选环节的校长候选人当场投票并公布结果。这样选拔的校长,必须对师生负责,也接受师生的监督。假如学校不能决定校长公选(当前,主要由上级部门部署),那么,可以对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实行公开选拔。在选拔过程中,听取师生意见,如果学校这一点都没有做到,却告诉学生可以建议罢免不合格的校领导,这不是空中楼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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