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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概念界定首先要清晰

2013年的南京饿死女童事件还历历在目,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南京一对夫妇涉嫌虐待9岁养子致其浑身是伤。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

消息中这对夫妇的行为是涉嫌虐待吗?如果是虐待,我们当从虐待罪角度分析。我国《刑法》中有虐待罪。《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李某某作为男童施某某的养母,是出于主观故意才那样做的吗?她那样做目的难道是为了故意伤害其养子?“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耙……”这样的表述不是把起因说得很清楚吗?主观故意在哪里?

如果是虐待,为何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依法刑事拘留了李某某?有律师明确表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警方又是如何判断李某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难道这个养母布置课外作业的目的就是等养子完不成好实施伤害计划?这是需要我们讨论的,因为区别故意和非故意涉及到适用法律的确认以及具体量刑的准确。在这一点上,法律禁止主观随意性,必须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从这条消息里,我至少读出了网友、警方对虐待、故意伤害等法律概念的理解有很大差别。难道原因仅仅是理解本身的差别吗?我认为不是。造成人们理解差异很大的直接原因是有关法律概念界定不清。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师称,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虐待罪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

一些家长动辄打骂孩子而不计后果。现实生活里,这样的事情并非不常见。他们之所以这样做,一般很少出于故意要伤害孩子的目的,更不是主观上要把自己的孩子置于死地,而主要是为了教育孩子。只是,他们在实施所谓的自认为合理的教育措施的时候却不知道事实上是在犯罪。

这种现象屡屡发生,应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要从刑法角度厘清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家庭暴力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在讨论类似事件的时候,法律界有必要先厘清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家庭暴力等相关法律概念。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家庭暴力三大法律概念。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这三大法律概念是不是有交叉呢?其内涵是不是很容易引起理解方面的混淆呢?我们为什么不整合这三大概念,使其内涵更加确定,便于更多人准确理解,从而解决家庭教育中实际存在的“主观非故意,后果却很严重”的顽疾?也就是说,从刑法上,我们能不能把“摧残迫害”、“伤害”、“侵害”都统一在后果上,并加大量刑呢?这样做,可以更好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好地教育家长知法守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准确地宣传法律,让家长明确哪些行为是虐待,哪些行为是伤害,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执法者才能准确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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