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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责任是引导学生自主发展而非过度保护 ——从浙江松阳2000教师被巡河防溺水谈起

浙江松阳今年暑假强迫2000教师巡河防溺水,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未明晰家庭管人、学校管学、政府管督、社会管导的主导教育责任。准确地说,家庭把管人主导责任推给了学校和教师,地方政府习惯于问责学校和教师,这样的操作最终形成了畸形的管教生态。

一是家庭管人的主导责任,被普遍弱化成简单的衣食住行管理。通观《义务教育法》,学生、学校、教师都设有专章,唯独家庭不仅未设专章,条文所涉家庭和监护人名字的也仅区区3条。义务二字,最后真正落实的责任几乎全压在学校和教师身上。可见今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促进家庭管人主导责任的复位上所具有的重要补全意义。

二是学校管学的主导责任,被放大成对学生全面全程的保姆式管教。虽然管人管学不可分,但家庭侧重管人中管学、学校侧重管学中管人,无疑合情合理而明智有效。学校和教师的全面全程式保姆教学最终使学校教育落入窘境,学生厌学成风,教师管不住学生甚至不敢管学生,家校、师生尖锐对立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现象已逐渐演变成当下严重的教育生态危机。

三是政府管督的主导责任,被简化成对学校和教师的结果问责,甚至极限施压。应试教育重结果、重分数,是特定时期特定教育的合理选择,但已不适用于当今教育现状。虽然过程性评价逐渐取代了结果性应试教育,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点堵点,使得政府督导教育的落脚点,最终片面简化成问责学校和教师。

四是社会管导的主导责任,被淡化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比如曾经的网吧等一些娱乐场所,表面写着未成年人受限甚至免进,但实际上已经差不多是专为未成年人开的了。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引导,一般冷漠相向的多,善加引导的少。

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都具有明确的教育责任,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应由政府、家庭和社会来主导,"提高全民族素质"则应由学校和教师来主导,各方都应在政府的高瞻引导和科学督查之下,各安其责地有序实现教育的整体目标。

因此,笔者认为,强迫教师巡河,是对学校和教师责任认知的偏差所致。学校和教师的责任重在发展而不是保护。开设游泳馆,提高孩子游泳技能,才是实实在在的保护之举、发展之举。近年来学校教师和家庭间教育矛盾日趋尖锐,对学生不能打、不能骂是绝对红线,批评不能过重,户外活动,旅游采风需保证绝对安全。学校已强制形成安全至上、安全大于一切的导向。虽然学生安全是基础、是前提,但绝不能因过度保护而牺牲发展。孩子的成长不是保护出来的,而是在引导下自主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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