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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关键在“让”与“接”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强化考核评价等要求,以确保法治副校长发挥作用。

中小学校聘任公检法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兼职担任法治副校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学校将涉及法治领域的管理权与教育权“让渡”一部分出来,由法治部门特定工作人员即法治副校长来承担。此处,权力和责任“让渡”的形态比较特殊,准确地说,是“让”而不“渡”。所谓“不‘渡’”,是指学校并没有将那部分管理权、教育权及相应的责任转移到学校组织之外,学校仍依法承担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和依法治理等权能与责任。由于法治部门向学校增援了法治副校长,学校在职责分配方面,可将涉及学校法治领域的部分管理权、教育权及相应责任,“让”给法治副校长来行使与承担。切实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学校要敢于“让”、精准“让”,并畅通“让”的渠道。其一,学校要明白,“让”能提升学校法治工作的领导力和专业化水平,并获取法治部门的支持,因此要抱着“何乐而不‘让"”的心态开展工作。其二,学校不可事无巨细地将法治教育及相关事项都“让”给法治副校长,应坚持“要而不繁”“少而精当”的原则,从学校法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挑选重大事项“让”权,找准关键环节“让”责,力求“让”得精准。其三,学校要让法治副校长享有知情权,让其出席(可通过视频形式)学校重要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校情学情和法治建设需求,并为其配备助手甚至专门的工作团队。

另一方面,对于学校的“让”,法治副校长要敢于“接”、善于“接”,并提升“接”的格局。其一,法治副校长要有担当精神,将要履行的职责“接”过来。其二,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多为学校法治工作出谋划策,多为学校提供法治信息,多争取派出部门的支持,多从依法治校、建章立制、法治教育示范、培养人才、平安建设等方面着力,提升“接”的格局,让学校感到“让”得其所、“让”有所值。

法治副校长发挥大作用,关键在于落实好“让”与“接”。为此,各地相关部门也应通力协作,带头落实好第52号教育部令和《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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