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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入刑以后那些借款需要还哪些可以不还?

高利贷入刑本来是一个利国利民、净化金融秩序、打击各种金融犯罪的有力措施,但是,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以后,整体大家还是比较拥护的。

有的网友说,国家出台治理让利益关系变得两面性,放高利贷的人饭碗没了!!!让为了每天还高额利息的借贷人松了一口气!!!

有的网友说,早就应该纳入巜刑法》,高利贷害得很多家庭支离破碎!

还有的网友说,必须狠狠的打击放高利贷的,他们实际上就是黑恶势力的一种。

但同时,也有一些人对民间借贷中会进一步助长老赖的担心却越来越多:

有的网友说,这将是老赖迎来了春天!

有的网友还说,高利贷终于可以不用还了。

更有的网友说,借贷不还的老赖就是小偷的变种,现在小偷少了老赖却越来越多,老赖就是小偷进化来的。现在高利贷违法,但老赖却名正言顺地可以赖账了。

有网友以自己为例说:一个同学借别人的钱不还被别人抓住了,让我去担保把他放了,答应还款。最后还是不还款,只好我替他还了,他给我出借据。现在人不但不还款,还告我涉黑,说我威胁他写的欠条。现在想想都后悔,这些借钱的人真的没人性,不还钱还误告我。

还有网友担心:古代人以品德为豪,现代一些人以赖账为骄傲,现在高利贷入刑会不会助长老赖行为呢?

应该说,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那么,如果涉及到高利贷是不是就真的可以不还款了呢?我们分别看看什么情况:

首先,在高利贷入刑以前的各种法律规定中,高利贷的本金和利息处理方式是什么?

以前,高利贷借款债务人可以不偿还高利以外的利息?但是本金和法律允许的利率还是要偿还的。

一是年化24%以内的利息是必须支付的,这一点是要明确的,也就是说借贷本金和24%以内的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是否是高利贷借贷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和本金在法律上都支持偿还,借款人不偿还本金和24%以内的利息都是违法的。

二是年化36%以上的利率部分可以不需要支付,也就是超过36%的高息部分可以不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明确规定,超过36%的利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高利贷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已经支付的超过36%利率的部分进行返还,这一点受法律的保护。

三是年化利率是综合利率而不仅仅是规定的名义利率,特别是那些收取各种手续费、管理费砍头息等方式的收费,也必须计入利率并对提前收取的费用重新确定借款本金后进行测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综合收费在年化费率36%以上都是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对各种借贷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砍头息和服务费等也明确计算在36%之内,如果重新计算以后超过36%也算高利贷

其次,为有效打击高利贷而建立的职业借贷人名录规定中,对职业借贷人涉及的高利贷明确无效合同后,对如何偿还有了明确的规定

很多人可能觉得既然高利贷属于违法合同,那么借贷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可以不遵守的,也就是可以不用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这一点也是很多借款人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这些人觉得应该理所当然的结果。

但现实往往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会让那些自以为是的借款人无端的占更多的便宜。

法律从来都只是对正当利息的保护,对借款人是如此,对放款人也是如此。

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货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同时明确挂牌经营放贷以及对职业放贷人建立名录等。

这次明确宣布职业借贷人的借贷合同无效。这是第一次宣布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规定。那么,在法律上无效的借贷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偿还借贷款了呢?

《通知》同时明确这些非法借贷行为即无效的借贷合同的处理方式:归还本金和支付6%的资金使用费用。

这也会成为对无效的借贷合同如何解决的范例,即当借贷合同被法律宣布无效时,特别是对那些高利贷借贷合同被法律宣布无效时,处理方式不会是债权债务一风吹,而是必须偿还本金并支付6%的利息。这一点对借贷双方任何人都应该明确。

其三,高利贷的入刑并不会打击民间借贷,相反会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从而有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更不会助长老赖的行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是从严打击各种高利贷和暴利催收行为,并不是对正常的民间借贷的打击。

无论哪一次清理非法借贷高利贷,打击的民间借贷是以非法经营为主要方式、以高利贷为主要标志,民间正常的融资借贷行为仍然会受法律保护

正常的民间借贷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打击的是非法经营的放贷,即没有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没有放贷资质,同时又以盈利为目的的放贷活动才是打击的重点。

那么,哪些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保护的呢?

《通知》明确民间借贷必须有合法资金来源,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中以自己的资金进行借贷不受影响,不超过24%的借贷利率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里要强调三点:

第一点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民间借贷、不超过24%年化收益率的民间融资、不以暴利威胁和催收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一定要明确。

第二点是正常的借贷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借贷人必须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在法律上仍然会延续对各种失信行为的人进行道德和法律的严惩。

第三点是即使面对那些违法的高利贷行为,那么被法律宣布为无效借贷合同的高利贷合同,借款人仍然要对借贷本金和6%的利率承担法律责任,对那些恶意逃避债务、以高利贷名义逃废债务的行为,仍然会以失信人进行惩罚。(作者: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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