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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南生:中国抗战外交的精彩一仗

  

   摘要:摘要“广源轮案”是中国在全而抗战爆发后取得的一个重大的外交胜利,该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即使在旧有不平等条约体系内,中国并非完全不可作为,在国际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仍可争取到自身的合法权利。

  

   80年前的今天,即1937年7月30日,美国旧金山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广源轮案”,这是中、美、日之间在中国全面抗战爆发后围绕国际法而角力的一场严重的外交纠纷。围绕“广源轮案”,中日双方较量2年之久,美国支持中方立场,最后以中国完胜而告终。

   日商以中国公司名义购买美籍船舶广源轮,试图装载废铁2000余吨运往日本。为阻止该轮将废铁运往日本制造军火再送往中国战场屠杀中国同胞,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建议国民政府征用广源轮。国民政府因而加快了向战时体制的转变,启动了《军事征用法》。在广源轮案诉讼过程中,中国依据中美之间现有条约的规定,拒绝了日本方面的诉讼要求。“广源轮案”是中国在全而抗战爆发后取得的一个重大的外交胜利,该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即使在旧有不平等条约体系内,中国并非完全不可作为,在国际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仍可争取到自身的合法权利。

   “广源轮案”中,中方主角是时任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黄朝琴。5年前,笔者出任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期间正值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有幸接触到“广源轮案”的大量历史材料,了解到时任总领事黄朝琴、时任驻美国大使王正廷等人,在中国政府主导下,在旅美侨胞配合下,在美国政府的帮助下,干净、利落地打赢了“广源轮案”这一场对日外交战,成为鸦片战争后、中国融入条约体系以来,取得外交完胜的一个经典案例。在应对“广源轮案”期间,中方善于投棋布子、折冲樽俎,其外交艺术令人赞叹,其成功经验足为后人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步勇棋:中国总领事亲自出马摸清日方企图

  

   1937年8月,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馆接到一份船舶登记申请,请求总领馆出具中国船舶证明书,以便开航。申请书大意如下:烟台永源轮船公司购买美国籍船舶爱娜克里相森(EDNA CHRIS-TENSO)号,己通过美国航政局批准,完成了购买手续。永源轮船公司将该轮改名为“广源轮”,已经装载废铁,准备启程运往日本,需要中国出具国籍证明书以便出港。接到申请后,驻旧金山总领馆初步查明:该船载有废铁2000余吨,准备运往日本大阪。船长、轮机长及大副均为日本人,已经登轮。二副以下船员20人全为中国人,正在旧金山美国移民局看守所候保,等待上岸接船。

   此时距“七七”卢沟桥事变爆发已近2个月,中日之间虽未宣战,但实际上已进入全而战争状态。有鉴如此,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黄朝琴于9月1日致电外交部,就“应否给予国籍证明书,或设法饬其暂留金山,将华员遣送回国,以免为日方利用,请速电示”。9月5日,外交部回电黄朝琴,表示“值此非常时期不应发给”。此时谁也没有预见到一首货轮将导致中日两国诉诸法庭,并引起一场外交折冲。

   为了尽快将船只开离美国,永源轮船公司美国代理人亲自到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要求给予证明,并宣称“该轮现系中国人所有,今贵领事拒绝发给国籍证书”,将会“损失甚大”。在未得到肯定答复后,该代理人声称“原船将改换他国国籍率华籍船员离此”。此话使黄朝琴意识到烟台永源轮船公司已为日人控制,欲藉中国船籍为日人代运军火材料无疑,广源轮运铁赴日有通敌嫌疑。总领馆判断,广源轮美方代理人因总领事馆拒绝发放中国船籍证书,无法开航出港,于是秘密运动美国航政局,拟将船只转售于他国商人,变更船籍,摆脱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的控制,然后开回日本。日本为变更船籍一事放出口风,其实是准备采取瞒天过海的手段,无意中为黄朝琴所识破。

   黄朝琴留日多年,能说一口非常地道的日本语。在调查该轮情况过程中,黄决定进行一次实地考察。他与副总领事孙碧奇亲自登上广源轮,用日语与船上日方人员谈话。当日籍船长问他身份时,黄说自己是总领事,对方竟以为他是日本总领事。黄将错就错,询及为何拿不到船籍证书出港,日籍船长说“就是中国驻金山总领事黄朝琴那个家伙捣鬼”。日籍船长透露,为将钢铁运回日本,只有变更船籍证书,因此,他们做了一张假的英国船籍证书,准备骗过海关。

   1937年11月13日,黄朝琴向外交部发电提出处理“广源轮案”的三点建议:(1)广源轮雇佣日籍船长载运废铁赴日,侦实有据,应该阻止该轮离港;(2)在不能确认烟台永源公司属于“华资”或“日资”的情形下,“际此日人封锁中国海岸之时,亦应暂时予以羁留,免致为日人所扣押及供日人军火”;(3)日本法律禁止日商向外国购买驶运十年以上之旧船,以保护本国船厂,永源公司或系日人所设,或利用汉奸名义代办,今该公司既假借名义希图取得中国国籍本馆正可以保护华轮为名予以扣押。三点建议的核心就是扣船,并将其置于中国总领馆管辖之下。黄的建议得到外交部批准。总领馆于11月24日发给船籍证书,但证书不给广源轮,而是由领馆代为保管,并与美国旧金山海关商妥,如果没有该证书,不得向该船发放出港凭证。至此,广源轮已基本在中国的掌控之下。

  

一步难棋:20多名中国船员如何解除被扣押?

  

   除此之外,“广源轮案”发生时,还有一个广源轮上的20多名船员,如何解除被美国移民局被扣押的问题。

   当时,广源轮上的中国海员被旧金山移民局扣押,移民局要求每人交保美金五百元,方准上岸接船,因永源公司代理人不能照办,移民局判令:中国海员仍乘原船出境。这些船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何将其遣返成为一大难题。出于保护本国公民的良好愿望,领事馆希望船员能较快回国。若要美国移民局遣送中国海员,需要美国银行的担保证明,烟台永源公司原希望能通过美国在大连的银行具保,但未能获得美劳工部认可,此举难以行通。随着时间流逝,20多名船员的生活费用都成了问题。1938年1月27日,总领馆在电报中称,“海员保释二月六日到期,代理人似难继续供给伙食,恐须遣送回国”。

   外交部并不希望立刻遣送海员回国,要求总领馆与美方交涉。经交涉,美国并不坚持遣返船员,只要代理人能缴足保证金,尚有回旋余地。但永源轮船公司先以无款可保为托辞,继之要求通过美国在中国大连的银行做保而未获准,不得己,总领事馆在取得船员具结保证后,出面做保。几经交涉,至1937年12月7日,美国移民局终于释放了中国海员。8日,领事馆派人送船员登上了广源轮。

   中国海员登上广源轮无疑有助于中国打赢“广源轮案”这场外交仗,这20个船员的存在,使得总领馆可随时掌握船只动向,并贯彻相关行动方针。黄朝琴后来总结认为“渠等均能遵从总领事馆指示,除船上例行工作外,一概不听船长指挥,故后来船长命将船名改为德行丸并改悬日本国旗,均因华员坚决反对而奸计未呈。”除此之外,总领馆还委托当地华人工会——虾寮工会秘密监视广源轮的动向,该工会约有60名成员,并备有海上汽艇,可以快速出动。

   一步高棋:蒋介石下令征用“广源轮”

   1938年2月3日,中日船员在广源轮上发生互殴事件,随后,日方向美国地方法院提出控诉,一是控诉华籍船员,要求美方法院勒令所有中国船员离开广源轮;二是要求美方将船交由日方管理。随着事件复杂化,广源轮纠纷日趋成为中日之间的一场外交折冲。旧金山总领馆在法律顾问、伊利诺大学国际法教授加纳建议下,经详细征询律师及各方意见后,于3月1日提出征用广源轮的建议,呈请驻美大使王正廷核转中国政府。征用广源轮后,该轮即属中国公有船舶,依据通用国际法,公有船舶“在公海上以及在外国领水内,都应在一切方面被视为它们本国领土的浮动部分”,因而在船旗国的属地最高主权之下。旧金山总领馆认为,此举能使“该轮即为我国公船,任我方支配,日美双方均无权干涉”,从而一举解决轮船归属问题,杜绝日本的索船要求。

   外交部收到驻旧金山总领馆征用广源轮的建议后,发函交通部,称“永源公司通敌有凭,拟请政府明令将广源轮作为逆产收归国有,或征为公用。明令一到,该轮即为我国公船”。在此期间,日方向美国法院提起另一桩诉讼,废铁买方横滨正金银行要求归还广源轮所载2000余吨废铁。至此,日方连续发起了三件诉讼案件,围绕广源轮的外交争夺进入关键阶段。面对此种局面,征用令下达宜早不宜迟,此时的国民政府虽然加快了从平时体制向战时体制的过渡,但距离正式实施尚有距离。

   1937年7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军事征用法》,共7章65条,第一章第一条规定“陆海空军于战事发生或将发生时,为军事上紧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征用军需物及劳力”,确立了军事征用的条件和标的。但是该法只是向社会公布,并未正式确立实施日期。最后一条注解如下: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驻旧金山总领馆面对日益紧张的局势再次发电外交部,要求即刻予以征用,并特别强调“万急”。希望外交部将政府征用令“电驻美使馆照会美外部”,坚信“此举可使各种问题迎刃而解”。

   在驻旧金山总领馆一再催促之下,国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快了签发征用令的工作程序。黄朝琴于4月巧日电咨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报告征用事宜,其具体办法是,一方面“将政府征用令电驻美使馆,照会美外交部,特知商务部、财政部,司法部,航政委员会”,同时由政府下令委托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执行。

   1938年4月25日,旧金山总领馆再电外交部,催促快下征用令。电文指出,广源轮债主正金银行己经向联邦法庭控请扣押废铁“如我方征用令日内不下,恐该轮被扣”。军事委员会在收到后方勤务部的报告后,于27日发电外交、交通及后方勤务三部,电称“查所拟办法尚属可行,准即依法征用”。 征用令全文如下:

  

   令外交部长王宠惠:

   兹将现在美国之烟台永源轮船公司之轮船广源轮号,依照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公布之军事征用法第一条:陆海空军于战事产生或将产生时,为军事上紧急需要,得依本法征用军需物及劳力;第四条:军事征用权限军事委员会行使之;第七条第六款:船舶得征用之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征用轮船得并征用其操业者,之九项规定予以征用,仰速转电驻金山总领事馆迅予执行征用。征用后如何处置着该馆负责。

中华民国27年4月26日委员长蒋中正

   得到国民政府征用令后,驻旧金山总领馆即着手实施对广源轮的征用及接管事宜。由于船长原为日本人,征用后需将其开除,另简华人担任,黄朝琴即任命华人二副赵子明为船长,事实上完成接管广源轮。中国政府同时运用外交途径,推动“广源轮案”朝有利于中方的方向发展。5月19日,驻美大使王正廷与美国国务院接洽,要求美方设法防阻广源轮载铁离开美国,‘彼允设法防阻”。

   “广源轮案”的出现,加快了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军事征用法的步伐。1938年6月12日,汉口《大公报》发布消息:“国府十一日令,军事征用法自二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军事征用法颁布后,“广源轮案”结局已定,日方败诉不可避免,在此种情形下,日方“主动呈准法庭,将案撤销”,广源轮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为中国所有。


一步稳棋:中国总领馆赢得法定管辖权

  

   日本对互殴事件的诉讼还牵引了出晚清以来近80年的中美条约关系。

   1868年,美国人蒲安臣代表清政府与美国订立《续增条约》,亦称《蒲安臣条约》,条约第三条载明:“大清国大皇帝可与大美国通商各口岸任便派领事官前往驻扎,美国接待与英国、俄国所派之领事官,按照公法条约所载之规,一体优待”。该文的字面意义在于,中国驻美领事与英、俄驻美领事在美国境内享有同等待遇。美、俄两国曾在1832年于圣彼得堡订立通商条约,其中第八条规定:“领事、副领事和商务代理人应有权在其利益归他们照管的国家的船只上的船长和船员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中充当法官和仲裁人,而不需地方当局干预,除非船员或船长的行为扰乱了该国安宁的秩序”。通过分析美俄条约,中方认为:美俄两国可互派领事驻扎于对方通商口岸,领事待遇办法与最惠国待遇之领事相平等。领事有权审判或调解其本国船只上船长与船员之纠纷,此项纠纷事件,除危及地方治安者外,地方法庭不得干涉。因此,广源轮上船员斗殴一案,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有权审理。

   但日方坚持此案应由旧金山法院受理,否认中国领事有审判此案。日方提出:查中美条约,只是在文字上载明可以比照英俄条约赋予的“优例”及“豁免权利”,而在英俄条约原文中,“除优遇外,并赋有‘权力’。各国与中国所订条约均系不平等性质,可知中国领事之地位,不能与他国相比拟”。围绕“优例”,“豁免权利”及“权力”,日方特别加以辩论,意图在于说明中国领事无权管辖此案。日方辩诉书还指出,中国所列举的1868年中美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系依据俄美条约,而俄美条约中是明确赋予俄国领事裁判权的,但中国领事并未有类似的裁判权。此次中国船员殴打日籍船员属于刑事犯罪,应该由旧金山地方法院管辖。“本案事关刑律,应请钧院签发传票,缉犯归案”。针对日方的辩词,中方律师团队在辩论书中作出了有力的驳斥。

   旧金山地方法院在判词中明确了美国国内法与条约的关系,并援引国际通例,论证案件所适用之国际法规。判词提出:美国宪法规定,美国与其他各国所订条约,为美国最高法典之一部分,各省宪法与地方法律另有规定时,均为无效,因此“加省刑法,如与中美条约冲突时,则应根据中美条约办理”。判词强调“船只本身应视为该国国土之一部分,船上所发生事件,如不涉及船外之人或与地方治安无关者,均不在地方法庭管辖之内”。据日方原告所供,中日船员发生格斗,并未使用枪炮及其他武器,属于平常事件,与地方治安毫无关系。针对日方所纠缠的中美条约中没有“权力”一词的明文规定,判词认为“此项在外国船上发生之纠纷,条约既无明文规定,显与本庭无涉”,至于“权力”一词究竟何解,其意盖指“驻美领事在其本国国土以外行使职权,此种职权,包括取录口供,签证文件,设立领事法庭,管理侨民遗产之类是也”。据此意义,则管辖中国船上的中国船员,应是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的份内之事。

   旧金山法院依据1868年中美《续增条约》之第三条,对于原告日本指责中国总领事无权管辖此案予以驳斥,明确表明该院无权受理该案。旧金山地法院还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及巡回法院的案例,指出“海员国籍随船舶本身国籍而转移,中国船上的日本人,在法律上亦应视为中国人”。最后结果,旧金山法院拒绝发出传票,认为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领事有权调解或审判中国船舶上所发生的纠纷。旧金山法院的这一判决,为中国打赢“广源轮案”这场外交战,赢得了关键的一分。

一步妙棋:“只准割肉,不准出血”

  

   虽然广源轮征用令己经下达,轮船系中国主权所系,但船上的废铁所有权仍属日方,横滨正金银行要求广源轮退回船上的2000余吨废铁。中方所聘律师认为“该案控告在先,征用在后,我方似无法制止日方提货”,但黄朝琴认为,尽管美国法院宣判中方交出废铁,但因轮船系中国主权之延长,废铁交货“不能下船执行,更不能拖船至码头搬运”。此举用意在于“根据国际礼让,使日方徒有判词无法执行”。美方律师认为黄朝琴建议完全合理。

   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是广源轮上2000余吨废铁的所有者,正金银行上诉美国联邦法院要求强制将废铁在码头卸货。美国联邦法院于1939年6月以该轮不属其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于是,就日方提出的归还废铁的要求,黄朝琴代表中国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如下:日方可以拿回属于日本的2000余吨废铁,但日方应另雇小船到海中提货。如此一来,日方所花费用必定大大超过废铁价值,日方提取废铁事实上己经办不到。最后,废铁无法运回日本,只好卖给了美国钢铁厂。在废铁案里,中方并不否认废铁属于原告,只主张广源轮既然是中方所有,广源轮就自然是中国主权的延伸,日方当然无权上船取货。这是既有智慧、又有风趣的辩诉。日方的律师也不得不承认这一辩诉堪比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里女辩护士波提雅提出的“只准割肉,不准出血”的妙例。只此一端,此案就可以不朽了。

   “广源轮案”获胜后,蒋介石亲自题写了“公理战胜”四字,王宠惠、王正廷等外交家也题词,以示此案对中国外交及战时民心的鼓舞作用。1937年,黄朝美总领事编辑、旅美华侨广源轮案出版委员会出版了《广源轮案》一书,驻美大使胡适作序,认为该案是“中国外交史上一件很有意义的大胜利”。2015年,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旧金山侨界著名人士招思虹等人,用重金从美国人手中买下该书,在北京中国书店重新出版了汉英双语版,我出席了该书的发行仪式,并为国人有机会了解中国抗战外交史上的这一精彩之战而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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