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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北京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北京有车的车主们注意了,如果你购买的车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办理要求。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六)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还可到车管分所办理。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不收费。

七、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因失火、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还需提交证机动车灭失明。

(三)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八、异地解体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规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二)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回当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回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灭失证明

1、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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