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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购销经济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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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合同范文锦集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济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经济合同 篇1

根据我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责要求,财务部有义务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评审,并建议,凡是涉及工程承包、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都要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其资金计划归董事会审批。故此,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财务评审:

一、 审核合同的价格条款 体现在两方面:

(1)合同价款如何定价,应明确税金由谁承担,合同价款不含税金必须明确说明;

(2)合同除了明确合同价款以外,是否存在其他价款,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金及意外损失,由谁承担。

二、 审核合同的结算时间条款体现在:

(1) 合同是否明确了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

(2) 赊销合同是否明确了赊销时间或赊销天数;

(3) 分期付款的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明确的付款金额或百分比;

(4) 按进度付款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

(5) 以上内容不明确,该合同需送交财务部门审核

三、 审核合同的发票条款

(1) 合同是否明确了对方按税务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预付款合同应明确业务结束时,对方应提供合乎税法要求的发票,其金额包含未到期预留的质保金;

四、 审核合同的税务责任条款

合同是否明确,由于对方提供的票据不符合税务要求给我公司造成的意外损失,由对方全额赔偿的.责任。

五、 审核合同的其他条款主要体现在:

(1)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销售和服务两项服务;

(2)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

(3) 同一合同是否包含了非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

(4) 存在以上任何情况的合同,需经财务部门审核。

六、合同制定的相关要求

(1) 每一份合同涉及的业务,我方都要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负责任;如工程合同可授权工程部签署,办公设备及家具可授权行政部签署,贷款合同可授权财务部签署,等等;

(2) 合同草拟后,本公司责任方应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一式两份),在经办栏内填写签署意见,财务部在财务评审栏内签署评审意见;法律部门在司法评审栏内签署评审意见,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批准意见。

(3) “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签批后,我方责任人方可与业务方签署合同,然后,预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及“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第一联交行政部备案,,最后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凭以监督执行和履约付款。(属工程合同,还要将工程预算送交财务部),经办部门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以备存查。

经济合同 篇2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案情】

陆某系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其于20xx年2月开始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市内交通补贴 500元、国家各类补贴计200 元、职务津贴300元、服务费800元。陆某每月应得工资计68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为公司员工陆某还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贴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发放的津贴1000元;技术部经理可享受季度奖金。陆某可享受的手机通讯费补贴每月 800元。公司还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补贴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xx年8月,陆某向公司提出应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料总经理认为陆某在公司面临困难时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带领技术部门攻克技术难题,却给自己找借口,当即要求人事部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陆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称愿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作为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陆某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的合计,而不应扣除税收和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双方各持己见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1月15日,陆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计算了陆某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中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5411.8元、提成奖金合计67,399.7元(已扣税)、防寒和高温津贴2000元,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11,195.11元。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实际向陆某支付了 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示】

(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合同 篇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销(预)售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房屋销(预)售许可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__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__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根据市房地局、房改办同意楼层调节系数,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 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有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______________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付款______________。

第四次付款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后,出卖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取得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屋结构形式、户行、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7) 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_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 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扎、设备标准承诺的为月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

1、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 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____________日内,将办理 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______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联的共有部位和设施的实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____页,一式 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房屋预(销)售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配套设施费用明晰

附件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经济合同 篇4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已成为 (××公路 第××合同段)工程的

承包人,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该工程联合施工事宜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协议依据

1、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甲方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4、业主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

5、。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

1、为了圆满完成施工任务,乙方作为甲方在该项

目中的施工合作单位接受甲方领导并承担责任和义务。乙方以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第××工区或××专业队)的名义开展工作。

2、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分割的工程量清单(附后)为准。

3、乙方就其承担的工作内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商务内容

1、根据分割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乙方承担的合

同总价元(¥元)。

2、甲方向乙方收取 方工程管理费用,并在拨付工程款时遂次扣除。

3、履约担保。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现金元(或上述合同总价的 %的银行汇票)作为本协议的履约担保,本合同履行完

毕甲方返还乙方结算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供的预付款保函和流动

资金额度,由甲乙双方按工程量清单分割比例分担。

4、工程计量与支付。由乙方配合甲方同监理、业主进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

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各种完整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有关原始资料,经业主批准的计量与支付作为甲方对乙方拨款的依据。甲方在收到业主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支付的"工程款,按计量比例扣除有关费用后3 天内拨付给乙方。

5、工程变更。乙方工作内容上的工程变更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复后作

为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6、税金。由甲方按乙方应缴数额从乙方进度款中扣留,并按业主规定统一缴

纳。

7、保留金。保留金的扣留和退还按业主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8、其他。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按业主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的要求组建项目部行使各项职责;

2)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负责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和技术指导,并为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4)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拨付工程款,协助乙方按期完成所有的工程任务。并尊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乙方应得的利益。

5)为使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施工全面、有序、均衡地进行,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实施阶段性目标管理。如乙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直至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接受。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成立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甲方共同承担项目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遵守甲方在投标和工程实施期间对业主的所有澄清和承诺,认真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中与乙方工作内容有关的全部条款,尊重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3)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信守合同,尊重甲方的权利的义务,保证甲方的利益,维护甲方的声誉。

4)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甲方或业主要求配备充足的人员、机械、设备。

乙方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主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但甲方有权对不能胜任项目管理需要的主要人员提出更换。若乙方配置的人员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业主制订的所有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满足业主要求。

6)甲方制订的所有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7)乙方与业主、监理的往来中应采用甲方的名义,除此之外,乙方应以其

自身名义招募劳工、采购材料等并处理与之相应的经济往来,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经理部的名义拖欠民工工资或任何第三方款项,也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对外签订有关协议。

五、其他约定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任务进行调整,直至终止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将工程转包;

3、施工质量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不能满足业主要求;

5、乙方给甲方带来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出损失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缴。如本合同仍需履行,则乙方应补足履约保证金。

七、争议的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或由甲方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管辖权。

八、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生效,双方履行完责任和义务后失效。

九、合同附件

十、合同份数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

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 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经济合同 篇5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了解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哪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定有所了解。合理利用法律,让自身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化。

经济合同 篇6

问题的提出:

1、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调整?

2、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理论上,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颇多争议,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司法工作者有时也无所适从。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探析。

有的学者对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可见实务中对于违约金调整适用标准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标准也尝试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分不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调整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根据银发20xx第250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7%为合理。银发20xx第251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贷款利率约定为11.7%,则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贷款罚息为日万分之四点八一。

根据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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