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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女字〔2004〕14号

女字〔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劳动保障厅(局):

为推进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全社会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切实为妇女创业再就业提供有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将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全国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妇女是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较大的一群人。做好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事关就业再就业大局。各级妇联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响应中国九届妇女代表大会关于“创造就业、做好妇女创业再就业的宣传组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充分依托妇联的引导和帮助,发挥组织动员妇女创业再就业的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区妇女就业情况,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妇女创业,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做好妇女创业再就业的宣传组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充分依托妇联的引导和帮助,发挥组织动员妇女创业再就业的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区妇女就业情况,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妇女创业,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充分依托妇联的引导和帮助,发挥组织动员妇女创业再就业的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区妇女就业情况,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妇女创业,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充分依托妇联的引导和帮助,发挥组织动员妇女创业再就业的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区妇女就业情况,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妇女创业,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二、明确任务,大力开展妇女创业再就业培训

全国妇联和各级组织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培训下岗失业妇女200万人次;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同时,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2004年培训了5万名创业女性,力争实现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高。培训对象包括下岗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和农村富余女劳动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妇联工作,提供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妇联培训机构确定为定点培训基地;对培训合格的学员,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培训合格后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将联合举办妇女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家政师资培训等示范培训,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妇联培训师资和管理人才系统。对培训合格的学员,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培训合格后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将联合举办妇女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家政师资培训等示范培训,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妇联培训师资和管理人才系统。对培训合格的学员,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培训合格后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将联合举办妇女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家政师资培训等示范培训,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妇联培训师资和管理人才系统。

三、 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有效模式

北京、天津等国家级创业示范基地,要将地方妇联组织的创业培训纳入规划,为女创业学生提供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后续支持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女企业家创业成功率,对女企业家持创业培训证书、持有社区出具的信用证明的女学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提供反担保。全国创业示范基地要发挥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将促进创业再就业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评价标准,带头支持妇女创业。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意愿创业的城乡妇女参加培训,提供创业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设计确定培训内容

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实践技能为重点,在各级培训实践中实施订单培训。要出台有关创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传授法律知识、健康知识、安全知识,宣传自尊、自信、自强、自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受训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成为具有平等观念、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的新型劳动者或企业家。

五、加强合作,共建女性创业再就业平台

各级妇联要继续把与政府合作帮助妇女创业再就业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协调,大胆创新,求实。结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妇联介绍政策、沟通、交流信息、提供资源,帮助妇联增强为妇女服务的能力,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创业。和再就业。各级妇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支持,齐心协力,

六、注重宣传优化女性创业再就业社会环境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妇联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再就业,宣传新的创业理念。和“创业”培训模式,在基层宣传创业再就业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妇联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宣传典型的女性创业再就业模式,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女性、条件积极创业,促进妇女广泛、平等、充分参与创业再就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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