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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规制下的酒后驾车行为概析

大陆法系是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大陆法系在遏制酒后驾驶行为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大陆法系是如何规制酒后驾驶行为的?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二、大陆法系规制酒后驾车概析

除德国、西班牙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刑事法中规定有酩配驾驶罪外,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并没有将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而是以交通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德国《刑法典》第323条第1项规定:故意或过失饮酒或使用其他麻醉品,置己于无责任能力之酩配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违法行为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日本新交通法(2007年9月生效)对酒后驾车行为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或100万日元的罚款,新增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的罪种。

整体观之,大陆法系国家更趋向于使用积极的刑事政策应对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刑事政策的微调适当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更严格地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达到了遏制酒后驾驶行为扩大的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对酒后驾车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规制与我国的行政规制有本质区别。这主要因为中外对犯罪概念理解的差异,我国的犯罪概念不仅有定性的因素,还有定量的因素,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概念主要为定性要素,犯罪可分为重罪、轻罪及违警罪,其很多罪名并不规定在刑法典中,而是规定在其他行政法中。我国《刑法》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在刑法下位还设有《治安处罚法》等。因此,在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本质区别,加之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相关纠纷中处于更主动的地位,更能实现对交通纠纷中受害人的救助。

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宜采取阶段性策略应对:近期,选择行政规制与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长远地看,我国应将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用刑法去规制酒后驾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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