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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条例中必须要求去购物店吗

现在旅游存在一种怪现象,那就是景点去的少、游玩的时间少,去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时间多,而且必须要要求游客购物。这种做法很显然违反了旅游方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条例。旅游法规条例中必须要求去购物店吗?下面本站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虽然《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即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不得“指定”,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为掌握证据,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一定要做好现场证据——录音录像,以便申诉。

温馨提醒:

旅游法规条例中是命令禁止旅行社指定购物点的,而且,也不能强制游客购物或者进行其他消费。大家在旅游前一定要多掌握一些旅游消费知识,才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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