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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开代步车引发事故如何定责

近年来,很多商家以不需要任何驾驶资质、不需要担心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为卖点,大肆销售“老年代步车”。那么“老年代步车”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车辆又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老人开代步车引发事故如何定责呢?我们和本站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应当是指机械、电力等动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述法律规定将电动自行车确定为非机动车,而电动老年代步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基本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所以对某些交通工具(包括电动老年代步车及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认定,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来看,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要标志是车辆安装动力装置与否,也就是说安装动力装置即为机动车,不安装动力装置即为非机动车,不论这种动力来源于燃油、燃气、电力或其他形式。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区分的原则性规定。与此相对应,道交法的例外情形是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视为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车是否被视为非机动车,除了是否安装动力装置外,还要看其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这就是判断其“归属”应以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为准。但由于电动老年代步车没有列入国家《产品目录》中,因此没有相关的“技术参数”,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来确定。

所以小编建议老人开代步车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掌握老人出行安全知识,保护自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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