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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的原因有哪些

如果乘客在乘车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的原因有哪些呢?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的原因:

一是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二是公交车因扶手缺失、设备损坏、座位松动等情形给乘客造成的损害。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1、必须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这里的旅客,包括持有效客票搭乘的人员和按规定免费搭乘的儿童,以及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人,或者根据货运合同押送货物的人。对于故意逃票的旅客,虽然并非是“合法”旅客,但承运人并非因旅客未支付相应票价而对由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免责。无票旅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承运人亦应赔偿。

2、旅客的人身伤亡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这里所说“运输过程中”,也是承运人承担的旅客运送责任期间,通常是指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港)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港)或者应当出站(港)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及其他设施内的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旅客的人身伤亡并非是旅客故意、重大原因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旅客的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旅客应当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旅客有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对其自身伤亡有重大过失,包括在承运人告知安全事项后旅客严重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其自身的伤害—如车到站尚未停稳时旅客翻车窗跳车造成伤害等,旅客的一般过失不包括在内,如紧急刹车时旅客未坐稳导致身体受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白身患有严重疾病等对于旅客自身重大原因造成其伤亡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必须对此负举证责任,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旅客伤亡是旅客自身重大原因所致的,承运人仍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旅客对其伤亡有一般过失,可以相应减少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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