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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先消费后还款,目前很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消费。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呢?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案例3、4、5分别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厘清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理论基础和表现形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范围界定:

(一)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行为之认定

有观点认为,持卡人将信用卡暂时委托给行为人保管,行为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如果行为人事后隐瞒真相,也未将透支款项偿还的,构成侵占罪。

(二)特约商户从业人员重复刷卡侵吞信用卡资金行为之认定

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利用收银职务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侵吞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观点。理论界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中的行为人实际是以隐蔽方式直接窃取持卡人或发卡行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情节严重的,应以盗窃罪论。实务界有人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理由是:行为人具有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持卡人一经发现便可通过法律手段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由特约商户将款项退给持卡人,因此,行为人侵犯的是特约商户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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