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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汾酒为什么那么出名?

 “杏花村的酿酒史”至少可以追溯到距今3000年的龙山文化晚期,杏花村遗址发掘出的小口尖底瓮便是最好的证明;而“杏花村汾酒的发展历程”至少可追溯到公元537年的南北朝时期,《北齐书》卷三“吾饮汾清二杯,劝汝于邺酌两杯”是目前发现的关于“汾”及“汾酒”最早的史料记载,从南北朝时期到解放后的九十年代长达140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汾”、“汾酒”一直是做为一种公共资源的属性而存在着,无论是称谓还是技艺、无论是传说还是史实从来就没有被某一家所独占过。 

杏花村汾酒厂成立的最早时间为1949年,由于特殊的国企身份发展成为杏花村规模最大的白酒酿造企业与汾酒生产商,但不论规模有多大其仍然是杏花村汾酒的生产者之一而不是唯一,因为杏花村里还有大大小小几十家的汾酒生产者,近百家汾酒销售者,几万人的汾酒从业者,“山西杏花村汾酒的发展历程”是杏花村里众多的汾酒生产者的发展历程,不是一家的发展历程,杏花村的历史是杏花村里祖祖辈辈众多的汾酒从业者创造的,有人将杏花村从唐代开始1000多年的历史说成是自己的历史的行为是是一种混淆概念和偷梁换柱不符合历史史实的虚假陈述行为。 

1949年6月1日国营杏花村汾酒厂在收购晋裕汾酒公司有限公司义泉泳造酒厂和德厚成造酒厂的基础上宣告成立,汾酒作为宫廷御酒的时间是1500年前的南北朝时期,杜牧写《清明诗》的时间是1100年前的唐朝时期,1915年巴拿马获奖的产品是“山西高粱汾酒”、真正的获奖者是“杏花村义泉永酒坊”,这些都与有些人没有任何关联;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主体建筑是宋代甘露堂古井遗迹、明代申明亭古迹、清代宝泉益及义泉泳酒坊遗迹及民国晋裕公司造酒厂遗迹、杏花古迹的综合体,是全国重点保护文物,是杏花村千余年来共同创造和积淀的财富,不是有些人的自有财产和独有资源。 

有些人故意将杏花村汾酒的发展史与自己的厂混为一谈,其目的是造成杏花村汾酒是其独有资源的假象,严重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国藏汾酒

如果追根溯源的话,有些人将“杏花村”、“汾”及“汾酒”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公共资源恶意抢注行为,“杏花村”及“汾”均不是他们独创,而将公共资源抢注为商标本身是一件极不光彩和经不起法律检验的事情,是在特殊时期利用特定身份以不正当手段巧取豪夺的结果,违背了《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相关规定, 

因为就“杏花村”而言,最迟从唐代杜牧的《清明诗》开始“杏花村”便与“酒”相提并论,之所以千余年来从未间断源于杏花村人祖祖辈辈对汾酒酿造技艺的传承与呵护,而“杏花村”本身又是千余年自然延续下来的具有特殊含义的约定俗成的地域名称,其所涵盖的一切价值和资源属于杏花村人共有,而不应该为有些人一家企业所独占。 

就“汾”及“汾酒”而言,从有历史记载的南北朝时期到公元1987年长达150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汾”及“汾酒”一直就是杏花村乃至全国各地按汾酒酿造工艺生产的酒的统称,是一个商品大类,一直以来为酿造清香型白酒的酒坊、酒企所共用,根本就不是一个商品名称,早在1923年颁布的中国第一部商标法中“汾酒”明明确确就是一个商品大类而不是一个商品品名,解放之后直到80年代“汾”及“汾酒”仍然作为通用名称来使用,大江南北无“汾”不至,带“汾”及“汾酒”字样的产品比比皆是,依据《商标法》“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之规定,有些人若注册“汾”及“汾酒”的文字商标均不应获准注册,即时获准注册也均应视为无效,且人人都可以对异议人持有的生效“汾”及“汾酒”商标提起异议及无效宣告。有些人将存在和使用了上千年的“汾”及“汾酒”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不能实现商标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垄断了社会公共资源,妨碍了同行业经营者的使用,对其他经营者显失公平,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就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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