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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宣布中国“社会特色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他表示,到2010年底,中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法律体系”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概念,但在中国的语境下,这个法学概念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此后12年时间里,数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在不同场合宣布这个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形成”,以及最后 “如期形成”。

  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法律。1954年后,随着《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的出台,从数量而言法律不再是空白地带。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在“无法无天”思想的影响下,中国法律制定基本停顿。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从1979年3月到6月,全国人大制定了七部重要法律。从1982年《宪法》的出台到1992年,这个阶段的立法重在推进民主建设和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改革开放两方面。1992年到2002年间,中国正式开启市场经济立法,以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为重点。从2002年至今,中国从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角度加强了相关支架性法律的制定。包括《物权法》《社会保险法》等。

  不过,总体而言,近30年来的立法,大部分都是围绕着经济领域进行,落实《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较少;从法律部门的成体系程度来看,还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有待解决;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的透明、公开以及民众参与,各方利益博弈的公正等都有待改善。

  更为关键的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代表着法治国家的建成。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滥用,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要求。“法律体系的形成”还仅是纸面上的“法治蓝图”,践行法治仍有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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