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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英国经验

众所周知,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主要代表,令英国这个不列颠小小岛国举世瞩目的是它悠久的、影响深远的法治文明,英国正是以现代法治文明发源地的身份屹立于世界。

基本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随着法律的发展,不断演化形成。英国的法治观念代表了英国人对法治的基本理解,也深刻地影响了英国法治的发展。同时,这些法治观念还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第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普通法最核心的精神。庞德曾指出:以历史角度考察,这一基本理念早已蕴含于日耳曼法;以哲学角度考查,这一原则起源于统治者们应依规范而不是专断、应依理性而不是主观臆断来实施统治行为的理论。在英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早已渗透着法是神圣的习惯、法是神圣的传统的观念,因为法是被宣示出来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习惯法先于国家、国王而产生,所以国王(权力)在法律之下。在以后的针对王权的斗争中,法律至上的观念得以确立和巩固。在英国法律至上也是议会主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代表了英国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第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在法律上,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有权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现实的侵害,即所有人都享有司法上的平等。平等对待自然也指法律平等地对待公民和政府,即使是政府,也不得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正因为把大陆法系的行政法误解为保护了行政机关的特权,从而导致英国人长期不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英国人对平等的珍视可见一斑。

第三,程序正义。指程序的正义或正当的程序。在英国法律程序具有特殊地位,救济先于权利的程序中心主义使得程序比结果更加重要。这就导致了在英国,程序法始终处于法律的中心,绝对地超越了实体法的地位。

法律体系和制度的特色

英国法的特点既典型地代表了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自己的特色。择其要者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经验和实际应用。英国人信奉法的生命在于经验。相比于法律的终极追求,英国法更重视应用具体程序和规则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第二,救济型法律体系。英国法注重事后救济,只有程序的路径才能获得救济,而法律的实体内容在进入程序后才能具体地确定。即英国法不是预先以实体规则界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而是规定如何通过程序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或提供有效救济。

第三,不成文宪法。如果说,英国人强调法的生命在于经验,那么英国宪法的发展本身就是经验的结晶。不成文的特征,使得其宪法更加易于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四,司法独立和法官造法。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宣布国王不得中止法律的实施,取消了国王用以干涉司法独立的法律豁免权和中止权。1701年议会颁布《王位继承法》,规定法官只要品行端正便可终生任职、法官薪俸从公共财政支付。法官独立的确立宣告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诞生。1854年,议会又通过立法规定了遵循先例的原则,从此,英国法律制度不断由法官通过判例进行发展,法律创制权使得法官具有了独特的法律地位。

第五,对抗式诉讼。在英国颇具特色的对抗式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活动的中心,法官并不主动询问当事人,只起居间裁决的作用,由双方当事人积极陈述事实、交叉询问和进行法庭辩论,律师的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因而在英国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就很高。

法治转型和发展的路径

勒内·达维德曾说,英国法是一个开放体系,它具有可用以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法。这句话经典地指出了英国法治发展的漫长、复杂的渐进变革模式。世界历史上,英国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最早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19世纪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法治的要求,英国法开始逐渐变革,开启了法治现代化的转型进程。

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英国首先进行改革的是法院体系和司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地方法院体系、创建高等法院体系、设立由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组成的最高法院。1875年实施的《司法法》规定,把旧有的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个系统合并,法院可以同时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确定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1854年颁布的《国会法》肯定了判例的作用,确立了遵循先例的原则。英国还通过一系列立法简化了诉讼程序。其次,英国出台了大量满足当时社会需要的制定法,以弥补判例法的不足,强化了社会立法。再次,结合新法律的出台,进行了以议会选举改革为核心的政治民主化改革运动,促进了现代民主代议制的形成,也使得议会下院取得主导地位,并可以控制立法权,推动了议会立法的发展。最后,通过改革政府,建立了现代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也建立了行政法制。20世纪以来,英国不断地进行立法调整以应对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问题,法治现代化也随之得以进一步发展。一是选举制度进一步改革,到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普遍、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二是制定和施行了贸易保护制度。三是通过一系列社会福利立法,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四是国有化法的颁行促进了经济法的发展。加入欧共体后,英国法律随之进行了调整,以维护主权,保护本国利益。

综上,英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式是经验主义的法治现代化模式,英国人走过的是一条渐进改良的内生型法治发展道路。英国法治的演变、发展是尊重传统的经验理性化过程,也是代表人类智识上共性的合理性法治资源借鉴的过程。

作者介绍:

王雅琴(又名王亚琴),女,汉族,中共党员,北京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东欧语系俄语专业本科毕业,获文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英国伦敦大学经济政治学院访问学者;俄罗斯国立莫斯科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行政审判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国际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中国WTO人才库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司法审查等方面的教学、科研。独著或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教材等近二十部,其中参与撰写的《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曹建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获国家法官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在《行政法学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财政与税务》全文转载,被中国法学会选用,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法律问题汕头杯有奖征文”、法院系统第二届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研讨会等活动中获奖,以《我国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制度》为题撰写的学术论文为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编撰的大型理论文献——《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年5月版)一书收入,予以全文转载,并被审定为“深具决策参考价值”的优秀理论成果。在行政法学界具有一定的学术声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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