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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起草公益慈善法 呼吁赋予捐赠人监督权

○当前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分配格局失衡,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的警戒“红线”,慈善可以起到收入调节器的作用。

 

○有专家分析,目前我国民众参与公益大多仍属于政治运动型、行政命令型、突发灾难型的激发爱心方式。

 

○“今年单位发动一次捐款时,校长捐1000元,副校长捐800元,普通老师没有谁敢捐得比校长多。”广州一所学校的工作人员这样说。

 

○希望通过立法,鼓励慈善组织的市场化竞争,让实力较弱的中小慈善组织在与有官方背景的大慈善组织竞争中有饭吃。

 

慈善立法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强制慈善机构公开信息。同时,还要赋予捐赠人监督权,如果出现违规使用善款的情况,捐赠人可以对慈善组织问责,向媒体报料,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垄断化行政型慈善转变为市场化服务型慈善,鼓励慈善组织市场化竞争

 

5月17日至6月7日,《人民日报》连发四文讨论“社会财富怎么分”。如何做大居民收入蛋糕,缩小贫富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家认为,作为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慈善是市场分配、政府分配的有益补充,能够缓解和调节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当前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分配格局失衡,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的警戒“红线”,慈善甚至可以起到调节器的作用。

 

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向南方日报记者透露,我省正在进行公益慈善事业地方性法规起草前的调研准备工作,希望通过立法突破束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关于具体立法的详细内容,目前还不方便透露。

 

对此,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李利感到欢欣鼓舞。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垄断化行政型慈善”转变为“市场化服务型慈善”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这也是鼓励全民慈善的有效手段。

 

“希望通过立法,鼓励慈善组织的市场化竞争,让实力较弱的中小慈善组织在与有官方背景的大慈善组织竞争中‘有饭吃’,通过推出符合实际的慈善产品、强制公开信息、赋予捐赠人监督权等,保护捐赠者的积极性,成为慈善消费的‘回头客’。”李利说。

 

按照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理念,全民慈善是一座“爱心富矿”,在生活富足达到一定程度后,人人都可以做慈善,就像需要空气和水一样自然。

 

通过慈善产品的设计做好服务,满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需求,鼓励长期进行慈善消费

 

公益慈善事业的客户包括两种核心人群,一是受益人,二是捐赠人。在过去20多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主要瞄准受益人的需求,对捐赠人的需求、动机、内心感受没有足够的关照。捐赠人常常被忽略,知情权、监督权被剥夺。只需要你捐钱,至于善款的使用情况,大部分时候捐赠人无从知晓。

 

“我们应该纠正一个误区,做慈善不仅仅是道德高尚者奉献爱心,同时它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李利说,“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消费开始转向享受型,个体会渴望通过帮助他人来完善自己,获得快乐和成就感,或者把做慈善当作教育子女的方式。”

 

因此,通过慈善产品的设计做好服务,满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需求,从以受益人为中心转向以捐赠人为中心,让捐赠人看到捐出善款后的实际效果———善款到达受助者手中,并帮助他改变命运,捐赠人才会满意,才能长期进行慈善消费,俗话说就是有了“回头客”,激励越来越多的人进行慈善消费。

 

相反,现实情况下,很多“潜规则”在破坏捐赠人通过做慈善来得到精神上的快感。比方说,“奉旨化缘”、“按级别捐款”、捐赠不能及时得到票据、善款流向不透明等。有专家分析,目前我国民众参与公益大多仍属于政治运动型、行政命令型、突发灾难型的激发爱心方式。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恒大地产董事局主席许家印表示,目前中国企业有数千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仅几十万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慈善行为。部分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先行者遭到“奉旨化缘”,受到行政劝募等方面的压力,直接影响了再次捐助的热情。

 

“今年单位发动一次捐款时,校长捐1000元,副校长捐800元,普通老师没有谁敢捐得比校长多,基本都捐两三百元。”广州一所学校的工作人员这样说。

 

立法强制慈善机构公开信息,捐赠人可以对慈善组织问责,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目前慈善捐赠的用途缺乏监督管理,捐赠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等激励方面手续复杂,这都挫伤了企业做慈善的积极性。”李利话锋一转,“慈善立法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强制慈善机构公开信息,包括善款流向、受助人命运的改变,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同时,还要赋予捐赠人监督权,如果出现违规使用善款的情况,捐赠人可以对慈善组织问责,向媒体报料,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国扶贫基金会做了多年的“爱心包裹”项目,捐赠人从邮局捐出含有学习用品的书包邮寄给贫困学生时,里面还会夹着一张“回音卡”。当孩子收到“爱心包裹”后,会将其寄回给捐赠人,并与捐赠人建立长期的联系。这让捐赠人知道自己付出的善款真正到了受助者手中,并且有助于双方的长期结对帮扶。

 

今年5月19日,慈善家曹德旺在云南宣布,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向西南五省旱区的10万贫困户每户发放2000元捐助,总额高达2亿元人民币,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数额最大的一次性个人捐款。

 

但这次捐款与众不同的是,曹德旺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合同———《向西南五省受灾家庭发放善款合同书》。李利介绍,这份协议不完全是一个捐赠协议,而是一份委托执行协议,有着苛刻的监督机制。

 

在合同里,曹德旺设计了一个制度,他与基金会约定,自己有权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缺损在委托资金总额1%以内的,基金会可以免责。缺损超过委托资金1%的部分,按照抽查获得的缺损金额比例的30倍予以赔偿。最大的赔偿金额将是基金3%的管理费即600万元。

 

同时,曹德旺还提出,应保证所有的项目机构人员、外勤人员廉洁自律,杜绝以任何方式挪用占用和不当使用委托资金,如出现任何贪污腐败、商业贿赂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基金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曹德旺本人还组织了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邀请媒体对资金是否发放到位进行监管,保证捐赠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捐赠人给基金会捐钱,最后还让受赠方或者受委托人进行赔偿,在我工作经历中这是第一次。”李利说,“这也说明了一些企业家已经对慈善行业的弊端感到不满,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慈善组织的领导职务,保证NGO的自主性

 

慈善基金理事长卢德之认为,降低慈善准入门槛,培养大量草根NGO,也是推动“全民慈善”的有效手段。

 

市场竞争出现后,各慈善组织无疑将要考虑如何提高服务,否则无法吸引客户,慈善组织本身也难以为继。同时,人人可以通过NGO捐善款,不用像现在一样,单位员工一到集体献爱心时,上下级之间就产生了一套无形的捐赠标准。通过这些在居民身边的草根组织,捐赠人可以捐1元,也可以捐1亿元。

 

卢德之认为,中国的慈善事业一直处于畸形的产业生态之中。2004年6月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它首次按是否面向公众筹款,将基金会分成了公募和非公募两种。中国现有的公募基金会大多数相当于“公共筹款机构”。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社会公众募捐,有自己固定的捐赠方。

 

“希望工程”创始人徐永光曾说,国际上通行的是政府购买NGO的服务,但中国却正好相反,变成了NGO“购买”政府的服务。“中国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后,都是和政府合作做项目,在项目落实的时候,干活的都是公务员。”

 

卢德之表示,从全球的发展趋势可见,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发展的重要趋势,而且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担负着重要的使命。非公募基金会拥有与官办基金会不同的视野,在战略上不受传统体制的羁绊,更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更有利于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可喜的是,去年底,广东省民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降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方向文介绍,这一规定降低了基金会等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门槛,有利于促进公益NGO的繁荣。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无需找主管单位或者部门挂靠,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原来公益NGO必须要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现在只需有业务指导单位即可。同时,取消筹备成立阶段和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程序,并将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由原来的50个降至20个。

 

按照广东省的新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且每个公益性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名。这也进一步推进民间化,保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我们也加强对公益NGO的财务监管,要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方向文说。

 

据初步统计,这一新政出台半年以来,全省新登记成立近30家基金会,速度有加快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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