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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西津:中国有公民社会吗?

  中国有公民社会吗?概念的差异,就会对我们理解公民社会造成不同的判断。在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热的情况下,厘清一下这个概念的来龙去脉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公民社会显然不是中国内生的一个词汇,是从英文“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一个词语。在英语语境当中,“Civil Society”有自己的发展历程,可是当把“Civil Society”引入中国,去形容中国社会某种现象时就发生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

  比如有人说:中国现在有公民社会吗?有人说有,中国公民社会现在已经很发达了,也有人说中国没有。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争执呢?其实并不是大家观察到的现象不同,而是我们在从不同的角度理解这个词。说到“公民社会”,大家想的都不是一件事情。所以会得出不同的判断。

  公民社会首先仅仅和国家区别。也就是说,营利或非营利并没有关系,最关键的是政府是“有限的”。在政府之外要有一种领域、一些制度来保障个人的权利、个体的利益、个人的追求,这样的一些机制就叫“公民社会”。所以,市场经济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同样也是公民社会很重要的一部分。

  在中国,我们面对的情况恰恰是:我们并不存在这样的一个前提:已经有了完善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独立的司法体系。

话语背景

    在黑格尔的著作里面,公民社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市场经济、志愿组织、独立的司法。

  在西方语境里,“公民社会”是指什么?从逻辑层次和历史发展看,西方的“公民社会”有三个层次的含义。这三个层次有递进的关系,而越到现代用的“公民社会”就越有一点表象了。我们现代“公民社会”的概念就是“第三部门”的概念。第三部门的核心是NGO、NPO、社会组织、民间社团。民间社团相对应的第二部门是什么呢?是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主体的企业部门,第一部门显然就是指政府——公共管理的主体。现代西方说“公民社会”的时候往往也是指这个含义——第三部门。听起来和中国现在所使用的含义是一样的。

  但是需要注意,在西方,“现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是有发展背景的。为什么现在会提出“三驾马车”?因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失灵、人们对政府的怀疑、对社会组织的更多关注,从二战以后人们就更多的开始反思:政府可能做很多的坏事,社会能做什么。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公共治理的发展,人们更多考虑到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所以才会突出第三部门。但是当说第三部门的时候,有一个话语背景。这个背景就是我们往上提一个层次所讲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指的是一个“二分”的概念,是和政府相对应的,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部门。所以,往上推一个层次,它首先指的是政府和社会这样一个二元框架。这个在黑格尔的概念里有比较清晰的表述。黑格尔非常明确地把“公民社会”概括为国家权利之外的领域。而且在黑格尔的著作里面,公民社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市场经济、志愿组织、独立的司法。我们现在说公民社会很少提到司法是公民社会,或者企业是公民社会。我们现在用三分的框架形容的时候,公民社会就是志愿部门。可是,在此之前,公民社会首先仅仅和国家区别。也就是说,营利或非营利并没有关系,最关键的是政府是“有限的”。在政府之外要有一种领域、一些制度来保障个人的权利、个体的利益、个人的追求,这样的一些机制就叫“公民社会”。所以,市场经济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同样也是公民社会很重要的一部分。发展到现在的三元,只是因为从工业革命以来,西方的市场经济已经变得非常发达、非常成熟,而且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司法这种宪政立法显然已经成为国家的基础,所以,人们不需要再去强调:我们需要一个司法、需要一个市场。这时候,在西方的社会里面,更重要的矛盾是第三部门——志愿部门怎么发展的矛盾,所以,第三部门就被凸显出来。

  在中国,我们面对的情况恰恰是:我们并不存在这样的一个前提:已经有了完善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独立的司法体系,所以在中国,我们解释中国问题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这个“公民社会”——这个“公民社会”的含义就不仅仅指那些非营利的组织,很重要的是和国家权利相对应的,那些保护私权所有的机制和所有的现象。这个公民社会的含义也是到了19世纪以后,才开始有这样的认知。

  在现代的公民社会构成里面,即在第三层次意义上,最表象的公民社会构成,包括私人的领域、公共空间、志愿结社、社会活动等等,但是在广义上,或者说在更高的层次上,公民社会的含义它包括了以个人自由为基本原理,以宪政法制为整个社会的根本组织秩序,在处理公共事务上采用的是民主的原则,在处理公共组织的关系,也就是政府内部关系上采用的是分权原则。

历史溯源

    公民社会最本源上的含义就是指这样一种自由秩序。

  有更悠久的历史,更多的论著,而且更深入人心的“公民社会”的概念,是指一种“自由的秩序”,这种概念源于城邦文明。在古希腊、罗马的时候,这个概念就开始提出来,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里面指出公民社会概念的时候,用的就是“文明社会”。

  “文明社会”是什么意思?是区分于那些原始状态的、松散聚居的村落的野蛮状态。城邦之内人民都成了平等权利的主体,大家共享城邦文明,所以,这样一种城邦的生活方式是文明的,是人类独特的一种政治现象。而这样一个社会秩序,就是一个公民社会的秩序。所以说,公民社会最本源上的含义就是指这样一种自由秩序,在这个含义上,有很多大思想家使用过“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包括康德所指出的“普遍法制的(公民)社会”。它所指的就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应该是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去追求你自己认为好的生活。唯一的前提就是:你不能伤害别人同样的追求、同样的权利。所以,解释为我们现代的语言就是: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在你享有你的权利的时候,你需要尊重别人同样的权利。在这个前提之下,只要大家有一个法制的规则,那么第一位的就是公民的自由。

  所谓自由,就是说你有权利追求你认为好的东西,那怕这个东西我认为是不好的,我认为是不值得追求的。这就是个人决策、个人自由。在这样的原则之下构成的社会,就是康德认为我们要去追求的理想社会,就像共产主义社会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一样。康德所说的理想社会,就是一个公民社会。像洛克,他也是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公民社会”。他强调人们这种自愿结社的状态,然后人们构成了一个共同体,从而摆脱了那种非常涣散的一个自然状态,形成了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政治社会,这种政治社会它的特点跟康德所说的类似,也是一种法治的。

  还有很多人,譬如:托克维尔,他写《论美国的民主》,所强调的美国这个民主的基石,这种公民社会,其实不仅仅指的是非营利结社,他指的是人们一种自治性的生活状态。那么像哈耶克说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还有博兰尼的“自发秩序”,奥斯特洛姆的“多中心秩序”,所有这些观念,他所强调的点都是类似的:就是个人自由唯先的、在普遍规则之上的一种社会秩序,也就是“自由秩序”。所以,哈耶克有《自由秩序原理》、《自由秩序宪章》,那么,他所论述的就是我们怎么样构成一个自由社会,其实这时候这个自由社会就可以换成“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相对应的是什么呢?也就是他的对立面是什么呢?应该说就是一个自上而下,或者说是一种权利集中的、集权式的秩序。所以在这个最基本的含义上,应该说西方社会这种自由社会构成的秩序就是一种公民社会的秩序,在这个秩序之下,所有的这些原则都可以看成是公民社会的原则。所以在现代的公民社会构成里面,即在第三层次意义上,最表象的公民社会构成,包括私人的领域、公共空间、志愿结社、社会活动等等,但是在广义上,或者说在更高的层次上,公民社会的含义它包括了以个人自由为基本原理,以宪政法制为整个社会的根本组织秩序,在处理公共事务上采用的是民主的原则,在处理公共组织的关系,也就是政府内部关系上采用的是分权原则。

  如果你站在另外一个层次上,如果我们看和国家相制衡的,可以保护私权的这些制度体系,我们可能就发现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发育。如果站在自由秩序的角度而言,你可能会得出中国没有公民社会的判断:因为我们的社会不是基于一个自由秩序来构建的,这样的一个城邦文明,不是中国社会的根本秩序原则。

概念的差异

  表象本身的确志愿的这种自由结社,确实是公民社会构成的一个非常核心的要素。

  以此相应,表现出来的政府就是一个公共性的政府,或者说有限政府。也是相对应的在价值体系上,就表现的是一种多元的秩序,所以,我们看到,在宪政法制、民主分权、有限政府、多元等等,这样一些很重要的政治制度,就是广义的,或者最高层次的“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之中的一部分。就是因为这样,所以,我们在中国看到了对公民社会的不同判断。

  因为假如你仅仅是以一些社会组织为观察对象,如果把这个社会组织的范围包括到甚至像“共青妇”这样的一种社会群众团体,我们可能作出这样的判断:中国的公民社会现在非常大、非常发达。如果你站在另外一个层次上,如果我们看和国家相制衡的,可以保护私权的这些制度体系,我们可能就发现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发育。如果站在自由秩序的角度而言,你可能会得出中国没有公民社会的判断:因为我们的社会不是基于一个自由秩序来构建的,这样的一个城邦文明,不是中国社会的根本秩序原则,所以就是因为这个概念的差异,就会对我们理解公民社会造成不同的判断。在现代国际上,用全球公民社会来形容公民社会的时候,显然基于刚才我们说的西方制度发展的背景,大家更多的强调非营利部门的贡献,在这个层次上,可能会和中国有更多的对话,在中国的社会转型之中,我们用这样一种比较表象性的公民社会概念,是不是就没有意义呢,其实还是很有意义的。

  它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我们虽然没有去看它后面的根基,而是从表面现象出发,但是这个表象本身的确志愿的这种自由结社,确实是公民社会构成的一个非常核心的要素。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公民社会,也可以看到很多有意义的现象。另一个方面,就是在转型国家,公民社会在很多时候,它是和人权、公民参与、公民权利、公民的自主、公民的自治、民主这样一些观念相联系的,所以说,中国的社会转型也是一种秩序转型,其实我们看到很多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要素的出现,看待这种要素本身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用公民社会这样的语言,哪怕是用在最表象层次上来看中国社会,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

  (本文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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