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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不能没有公众参与

        近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环评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为环保组织,我们积极支持规划环评立法,因为中国诸多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开展战略环评,在决策源头对产业布局、能源结构和经济规模等进行优化调整。

 

        草案能够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本身就体现了立法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值得高度赞赏。作为民间环保组织,我们深切认识到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价值,也切身感受到目前公众参与环评存在实际困难,更痛感缺乏公众参与给环评工作乃至环保事业带来的严重损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确立已近30年,然而时至今日,众多污染严重、生态影响巨大的项目之所以仍然得以通过环评审批,其主要原因之一,正是环评过程封闭,真正受到潜在影响的社区和关心环境问题的公众,没有机会知情并参与意见。基于这样的认识,在立法保障规划环评的时刻,我们特别希望这部重要法规能够为公众参与规划环评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加强可操作性,从而避免规划环评重蹈项目环评的覆辙。

 

 

        然而,目前这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公众参与方面没有取得进展;没有充分反映国务院通过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要求;没有充分反映国务院通过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公开政府决策信息的要求,与环境主管部门先前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相比也存在差距。

 

 

        据参与起草规划环评条例的人士向媒体透露,在早先的规划环评条例草案中,公众参与曾有一个专门章节,其中就是否在审批前就可以参与、参与时有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必须召开听证会、如遇政府不采纳是否可以诉讼等做出了明确的阐述。然而,在2006年11月之后多次征询部委和企业意见的过程中,大量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几乎均被删除,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仅保留了两条较模糊的规定。

 

 

        必须指出的是,公众参与对于规划环评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规划过程本身涉及各方的复杂利益关系,只有让受到潜在影响的社区和关心环境问题的公众广泛参与意见,才能有效识别环境风险,才能通过公众监督增加缓解措施的可靠性,才能制衡既得利益集团一味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这不但是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的需要,也是在规划层面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平衡的重要途径。

 

 

        没有公众实质性参与的规划环评,其实施效果令人担忧。如果耗费大量公共资源开展规划环评,换来的仅仅是在规划层面多走一次形式,换来的依然是环境利益、公众利益让位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开发商利益和少数专家的个人利益,那么这样的规划环评将失去意义,而中国将又一次错过通过机制创新改变发展模式,进而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宝贵机遇。

 

 

        为此我们提出建议,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时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规定,重新加入公众参与的专门篇章,并在其中确立民间组织提出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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