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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事件”收官评论|谈慈善法的尴尬和网络募捐的无效监管

       这篇文章写了很久,一直没有拿出来。听人劝吃饱饭,朋友告诉我,写了文章就要见光,因为这是思考的产物,要分享才有价值。

 

       网络募捐,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募集款项物资。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慈善法公布以来,网络募捐的诚信问题,法律问题一再进入人们的视野,出现了不少争论。

 

       慈善法的尴尬

       一、慈善法的解读

 

       关于个人求助、公开募捐、互联网平台在法律条款中主要是以下几条内容的解读,大家争议比较集中: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十一条: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根据现在的法律解释,可以明确的是: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因为他不是慈善活动,而是利己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解读称: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他指出,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另一条的内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分为公开募捐和非公开募捐,而公开募捐是需要资格认定的,也就是公募资格认定。再有就是互联网公开募捐应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平台上进行。

 

 

       二、“罗尔”事件的还原

 

 

       “罗尔”事件因为女儿“罗一笑”患白血病,在微信上发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引来广大粉丝的关注和打赏,另有小铜人公司承诺,转发另一篇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公司捐助一元。实际传播效果超出预想,罗尔个人收到打赏207万元,小铜人的文章转发超过54万人次,公司捐赠50万元,另有文章打赏10万元,合计267万元。

 

       事件中,深圳市民政局的出现,可否看出,慈善法是从哪个角度切入事件的?

 

 

       首先,罗尔发文,按理应属于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调整范围。专家解读为个人求助是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其实,通过一篇文章的打赏来取得资金,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个人求助,但实际上通过文字表达,激发了人们的同情心,确实达到了个人求助的效果。

 

 

       其次,小铜人的捐助,是通过鼓励别人转发,自己捐赠。也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发起公共募捐。但通过大量转发确实起到了公开募捐的效果,大量打赏的后果,是否界定为变相公开募捐,深圳民政局也没有明确表达。但可以看到,至少应该是涉嫌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而发起公开募捐

 

       

 

       再有,深圳市民政局也“约见”了腾讯平台的负责人,了解相关运作规则。这其中没有用“约谈”,是因为腾讯平台的打赏功能是否可以看作募捐平台,并没有明确的看法。而公开募捐,还需要在指定平台进行,而腾讯的微信平台显然不是指定的“腾讯公益”平台。

 

 

       “罗尔”事件中民政局的介入,并没有利用慈善法相关条款,对该事件进行法律意义的阐述,只留下了三个疑案。个人求助与个人公开募捐到底是什么区别,罗尔是否违法;公开募捐与变相公开募捐的违法事实怎么认定?微信平台算公开募捐平台吗?是违规平台吗?三个问题都没有答案。

 

 

       三、慈善法引发的争议

 

 

       1、个人求助是利己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为什么说不通?

 

 

       慈善法调整的是慈善活动,个人求助是利己的,而慈善活动是利他的。这个说法如果成立的话,就变成了,除了家人和近亲属在互联网上发起求助,其他人的转发都可能面临违法的情况,因为其他人的转发是利他的动机,随时会面临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风险,实际上就是个人公开募捐了。而法律规定,公开募捐是需要取得资格的。另外,公民个人为出于利他动机,出于公益目的的公开募捐,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说需要和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完成。公民难道就没有为利他行为募集资金的权利吗?

 

       而实际上,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也不是割裂的,而是一体的。比如出于自利的求助,一定会引发出于利他的个人捐赠和募捐行为,特别是互联网时代,这是不是有点尴尬?

 

 

       2、公开募捐资格认定,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吗?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三种法人类型如果申请慈善组织满两年后,都可以申请公募资格的话,那么基金会如何与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类型的区分?

 

 

       如果只论基金会的公募非公募问题,其中慈善法中提到社会公众和特定的对象是很难定义的,这是现实。即使是公募真正的面向所有的社会公众也是不现实的,而特定对象也是不好特定的,比如互联网的网友算特定对象吗?如果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限制在发起人、发起单位、理事个人和理事单位的话,无疑是特定了,但却给慈善组织画地为牢,使其失去了面向公众的机会,又怎么能谈是支持慈善事业呢?慈善组织如果通过慈善理念的传播、通过与企业的沟通获得捐赠,是否就违反了慈善法关于公开募捐的规定呢?

 

       就基金会而言,有人说公募与非公募的限制,有违公平竞争的精神,公募资格设定的出发点,是保护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募集资金的特权。公与非公的设定,往往更多的是起到了限制社会活力的作用。

 

 

       现实中,非公募的慈善组织需要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才能完成公开募捐行动,而资金的监管需要公募基金会来承担。合作环节的设置,实际上是加大了募捐活动的交往成本和运作成本,而实际监管的效果却往往微乎其微。这是不是有点尴尬呢?

 

 

       3、统一和指定平台。是相信民政部的智慧还是市场的智慧呢?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如果慈善组织在未经指定的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我们将对慈善组织依法予以处理。”9月7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明确表示。

 

 

       公开募捐平台是具备什么特征的平台?互联网时代中,哪些才是公开募捐平台?自媒体难道不可以是公开募捐的平台吗?基金会的网站不可以是公开募捐平台吗?对平台的要求是什么?技术要求还是环境要求?在这些问题没有答案之前,指定平台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作为技术平台,只要达到技术标准,就可以作为公开募捐平台,作为内容要求来讲,只要符合内容的要求就可以是公开募捐平台。出于管理的便利而指定平台好,还是出于慈善组织的需求而寻找和创新平台好呢?这确实是个问题。

 

       与其指定平台,不如公布标准,让市场选择来的有效。

 

 

       指定的平台未必是好平台,好平台未必需要指定,网站、自媒体都已经平台化的今天。指定的效果是可以预见的,那就是很尴尬。

       

 

       网络募捐监管几道坎儿

 

 

       一、资金的监管是网络募捐的核心问题。

 

 

       所有的网络募捐行为,包括个人求助的信息的发布,应该在资金的监管方面下功夫。

 

 

       资金如果是通过慈善组织来进行管理,对个人求助设定一些规则,由慈善组织作为个人求助和其他募捐行为的一道防线,则会有效的杜绝质疑和骗捐的事情发生。各地的慈善组织应该将个人求助款物的管理和给付等作为慈善组织的义务。同时慈善组织的对个案的救助事项要有明确和公开的原则与流程,由大家共同遵守。把资金监管作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防止在慈善组织监管过程中失焦的重中之重。

 

       个案救助是慈善组织网络募捐的一个主体,资金的划转,一定要有规范的操作流程。比如,资金只能流向医院,只能作为押金,与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报销要严格区分。对大病引发的生活贫困,要分阶段给付,健康的社会应该是极少出现一起网络求助而瞬间暴富,比买彩票中大奖还夸张。

 

 

       募捐资金,不管是哪个个案的募捐资金,也不论是募捐资金的多少。都是全社会的善款。应该有理由纳入慈善组织的系统,用于第三次分配。有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网络募捐能力强,相反也有网络上的弱势群体,他们募不来资金,所以在捐赠资金的使用上,为了不造成新的不公平,应该由有相关救助业务的慈善组织按照公认的原则与程序用于救助不特定的对象,即便是利用特定对象来募集资金,也要保证慈善组织面向不特定对象救助的原则。

 

 

       二、网络平台的监管是重要环节。

 

 

       公开募捐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标准、内容标准、程序标准的发布,取代指定平台。

 

 

       网络募捐平台作为平台的属性应该具备足够的公益属性,也就是非营利属性。而不是全部是商业公司和营利企业来主管和把握。这样做可以有效的规避企业的图利动机,和运用慈善的公开募捐平台去为商业平台直接服务的局面。

 

       在监督管理方面,网络平台如果是商业性的,不是慈善组织发起的,监管也不在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虽然也有指定平台之名,但作为民政部门,互联网企业又不是福利企业,对其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监管是力不从心的,而民政部门监管慈善组织则是顺理成章的事。公开募捐平台应该可以走由商业企业开发,由慈善组织拥有,并纳入慈善组织监管体系的路径。

 

 

       三、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是网络募捐监管的利刃。

 

 

       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是一切公开募捐行为监管的最有效渠道。

 

 

       淘宝等互联网商业的兴起如果深究也在于其完整的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体系,赢得了用户的认可。作为慈善募捐平台,要取得信任,也一样要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在淘宝购物的流程设计是公开的,特别是支付宝的发明,则保证了购买人的权利,商品信息的公开到最细致的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等全方位的公开,快递企业的物流信息公开。收到物品之后的评价体系。让用户有了足够的信任和资金保障,使用者才会放心的购物。

 

       同理,目前看国内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没有一家可以做到像淘宝、京东等商业公司一样的信息公开程度,也没有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现在提的还是捐赠者反馈和捐赠人的维护。

 

 

       要想取得公众信任,政府应该鼓励募捐平台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要把监督权交还给社会大众和广大捐赠人,让捐赠人去通过自身的参与,去评价公益项目,通过参与评价促进慈善事业的进步。

 

 

       四、积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时代发展。

 

 

       由慈善法的尴尬,想到慈善组织的困境,作为民政部门来讲,积极探索慈善组织的发展规律,完善现有法规体系的实用性是当务之急。

 

 

       要实现依法治国,一定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如果法律本身有缺陷,没有体现法的精神,那么积极推进修订法规,就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由之路。国内的立法程序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博弈过程,一些立法条款的解读,使得基层的执行者们无所适从,只能再依照后续文件和地方法规来进一步的做出弥补。造成了彼此矛盾,争议过多,执行不力。

 

       立法质量对改革开放事业发挥着引领和推动的作用,不可不重视,在立法过程中,开门立法与民主立法,是关键。慈善法是国内第一部开门立法的法律,其积极意义也是值得称道的。希望在今后的修订过程中能更加接近民意,让法的精神深入人心,为慈善事业的大发展,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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