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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潇:实现“三次分配”的动态平衡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在实践中,我们强调社会建设是一种全面建设,而非片面的建设,也不排斥社会建设的重点应当随着矛盾的变化而变化,但现阶段应当把社会建设重心放在民生上。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并没有完全理解社会建设“重心”的含义,或无意或有意地把社会建设的重点理解或归结为其他,导致某些公共政策很难解决实际民生问题。

  其实,一般老百姓在现阶段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民生领域,其诉求集中于能过好自己的“小日子”——基本生活吃、穿、住、用、医能够有所保障,孩子能接受良好教育并有好的未来预期,个人的日常社会需要(如办证件、孩子读书)不必要事事求人,社会治安良好有安全感。在这些内容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时候,满足这些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才是社会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正是这样,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紧紧抓住民生这一当前社会建设的关键要务,实现公共政策、社会工程的“民生转型”。

  首先,要在财政政策上实现“民生财政”。政府要搞好经济建设,核心在于金融,而要搞好社会建设,核心在于财政。加大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就要将财政支出向民生倾斜,形成“民生财政”。但是,我们要看到,一般情况下,政府经济投入直接可见回报,而民生投入回报则更为隐性,更为长期。因此,这就使得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往往缺乏投入民生的热情。为此,我们一是要形成民生财政的框架设计,规定地方政府为民生投入设立底线和下限;二是要以群众评比、政府间竞争等手段强化民生的考核指向,以此构筑民生财政的动力和保障机制。当然,也需要指出,这里加大民生投入是相对性的,我们也要看到政府的财力是有约束的,否则过大过多的民生建设,也必然带来过多的财政负担。与此同时,各地民生情况也不完全相同,也应因地因时制宜。

  其次,要在分配政策上构筑“民生分配”。目前我国的分配政策主要是三次分配:以市场分配为第一次分配;政府收取税、费(如社会保障费)之后的再分配为第二次分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个人的慈善、捐赠为第三次分配。而“民生分配”就是要实现这“三次分配”的动态平衡。这中间,一是要建立好“牵制”机制,比如,当市场机制出现分配不公时,就要用再分配、慈善等手段进行矫正;二是要尽力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前移,将其置于“第一次分配”的位置,这就是说改变市场分配处于一次分配的位置,而把企业社会责任、个人慈善捐赠放置于市场分配之前,通过对特定以民生为主题的慈善、捐赠的税前减免,以吸聚“逐利”资本对民生公益的“逐益”。这样动员更多的企业主体、社团、公民参与到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来。

  再次,要在社会政策和工程设计上实施“民生工程”。社会建设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而一级政府的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协同参与社会建设的民间组织和公民的精力、资源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形成“瞄准”机制,围绕群众最关心、最需要、最切合其自身利益的项目进行社会政策和社会工程设计,让政府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程投入到最能产生绩效的空间领域。具体来看,一是要形成社会建设的民生评估机制,决策之前,把决策交给第三方来进行综合评估,考量是否值得投资。二是要强化社会政策的“中央统筹”,就是中央要对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顶层设计”,要使社会政策和社会工程之间互相配合,而不是互相抵制。实际上也已经这样做了,但还可以再强化。三是要实现“重心下移”,把资源配置集中于社会建设最活跃的细胞,让民生创新最活跃的部门有事权、有财权,在不违反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给地方创新以相应保护和人、财、物方面的实际支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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