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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创新必须构建民间金融法规体系

  提要

  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但是在金融法规中,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没有建立,由于没有针对民间金融设立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相关金融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始终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经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游离在合法和非法之间。

  □林文俏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是一种符合民众预期的结果。让我们回顾一下案情经过:今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舆论“一边倒”表示异议,众多知名学者联名呼吁“枪下留人”,网站投票显示绝大部分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新华社发文呼吁为制度改良留条生路。“吴英案”成为近年互联网最热门的舆情话题,甚至引起今年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的关注。温家宝总理用长达数百字回答了记者关于“吴英案”的提问。这在中国司法活动、金融活动和政治活动中都极为少见。原因是“吴英案”已非一起普通金融案件,也不只是法学人士所称的“法治事件”,而是暴露中国金融改革创新的一个重大问题——民间金融功罪交集问题。

  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功)和合法性(罪)的矛盾

  民间金融主要是指游离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正规金融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非正规融资活动。温家宝总理回答记者关于“吴英案”的提问时表示:“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不适应”主要表现在民间金融功罪交集,即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功)和合法性(罪)的矛盾。

  我们处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城镇就业岗位的80%左右,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发明专利的65%左右,企业技术创新的75%以上,新产品开发的8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没有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平稳较快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但是其融资难是一个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突出问题。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民营中小企业表示,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内部原因:中小企业一般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使得银行很难掌握企业融资信息。银行在融资抵押品上一般倾向于固定资产,尤其是房地产、土地等不易贬值的抵押物品,不愿接受流动资产抵押。中小企业一般处于企业的发展阶段,大量的资源都投入到生产环节,变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所占比率远远低于大型企业。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抵押物品上很难达到银行的要求。中小企业多为民营,不像国企与国有控股银行有“亲缘关系”。这些因素,都抑制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意愿。其二是外部因素:金融机构体系的缺陷。四大国有控股银行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银行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四大国有控股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只好求助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

  深入研究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然而,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但是,在金融法规中,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没有建立。我国目前金融法规主要是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而没有针对民间金融设立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由于相关金融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我国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始终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经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游离在合法和非法之间。这就导致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也使得目前民间金融市场开始偏离正常轨迹,向着高危、失控的“高利贷化”方向发展。民间金融的异化发展不仅加大了民企借贷成本,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剧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就需要在金融改革创新中构建和完善民间金融法规体系,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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