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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计税开始改革税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表示,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好事,表明国家税务机关要一视同仁地让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不过,就算各级税务机关分毫不差地全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减税的总量还是有限的,比起年年增加的全国税收总数,还是一个很小的数字,甚至抵不上前十几年中一年增长的税额。对于中国的税制来说,减税固然对于现在的经济形势是十分需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改革中国的税制。

  然而,就在国税总局发出上述要求时,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发表文章称,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其理由,一是中国总人口数量大;二是当前流动人口多,出现大量“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所以实施家庭计征个税的成本将会很高。

  其实,因为人口基数大,任何一种税的征税成本在中国都不低。当前中国流动人口多,出现特定时期一些特定的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确实给家庭计个税带来麻烦,但是欧美国家的一些家庭成员还常常跨越国家而不是省区,还不是照样能够按家庭计个税吗?当前中国人口家庭的信息系统和税收信息系统正在逐步建立起来,中国实际上已经有了按家庭计个税的初步条件。当然真实行起来,还是有不少困难的。但是,有困难就不改革不前进了吗?这样的逻辑是荒谬的。

  中国今天需要的不仅仅是减税,按家庭计个税对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来说,其结果的确是减税,但更重要的是,从以个人收入计税到按家庭收入计税也是一项税制改革。

  但愿财税部专家的意见,并不代表国家财税部门的意见。

  中国今天的税收算不上是公平合理的。公平合理的税收负担应该是所得越多缴税越多,所得越少缴税越少甚至不缴,即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或不缴税。

  表面上,中国的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缴税比例是相称的,每个人都是按照自己的收入、按照国家法律比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低收入者少缴或不缴,高收入者多缴,因而是公平的。

  然而中国税收结构中,占七成以上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这些间接税,这些间接税最后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去。高收入者除了奢侈品和奢侈服务消费,其基本消费与中低收入者是相差不大的。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储蓄),基本上都是用来消费的,也就是中低收入者的全部收入除了要缴纳直接的个人所得税,还要间接地承担间接税。而高收入者,尤其是特高收入者,无论怎样穷奢极欲,不可能全部消费完。因此在中国主要税种的间接税上,高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是不公平的。

  在直接税征收上同样是不公平的。高收入者现在被征收的只是与中低收入者一样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工资收入部分应税,而投资税、资本利得税、地产税、财产税等现在一概没有,房产税刚刚开始也在可有可无之间,而且高收入者还有许多“灰色收入”也无需缴税,因此高收入者有许多收入其实是免税的。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一般适应于发展中国家。可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商品流通的规模已经很大,市场经济体制也已初步形成。当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必须从现在起逐步向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过渡,尤其是利用每一次减税的机会降低间接税的比例。决不能强调困难而止步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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